馮XX與尹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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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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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10民初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馮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河北仙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83XXXX。
負責人:王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167號民事判決書。原告馮XX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冀01民終1042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XX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及財產損失費等共計867598.3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8日14時17分許,原告去君樂寶優質牧場工作的路上,在京贊線226KM處與被告尹XX駕駛的冀A×××××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高位截癱,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被告尹XX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2天,花去醫療費36萬余元,后轉至鹿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0天,花去醫療費2.6萬余元。由于原告實在無法負擔高額醫療費,再次轉入鹿泉區銅冶中心衛生院繼續住院治療,住院35天,花去醫療費1.4萬余元。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3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請法庭核實被告車輛正常年檢及駕駛人員具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對原告持有證據支持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予以賠付。超出部分按照事故的責任比例在商業險責任內按照比例承擔,對鑒定費、訴訟費等問接損失我司不承擔。我司在事故發生后向原告墊付1萬元,應當予以扣除。原告在訴狀中稱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是否得到相應的賠償,如得到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均不應得到重復補償,本次也不應支持。
尹XX辯稱,對交通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認可。發生事故后沒有給原告墊付錢。對原告主張的數額不認可,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
原告提交證據:
證據1、尹XX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車輛保險單,證明被告主體資格及被告車輛的投保情況。
證據2、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認定書,證明事故經過和責任劃分。
證據3、診斷證明,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
證據4、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票據18張,證明原告花費367907.6元。
證據5、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病歷,證明原告在醫院的治療情況。
證據6、盛唐司法鑒定中心意見書,證明原告的截攤伴大小便失禁,構成一級傷殘,胸梅骨折及附件骨折,術后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期、營養期是受傷之日至定殘前一日,護理期為長期護理。
證據7、原告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證明原告的居住情況,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原告居住在這里。房子是原告的女兒馮云霞的。
證據8、《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證據》證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新標準。
證據9、2019年3月1日河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河北調查總隊發布的《河北省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1份,證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新標準。
證據10、2012年3月20日與銅治政府簽訂的《土地流轉委托合同》證明土地已經流轉。
證據11、馮XX全家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全家4口人。
證據12、母親董雙菊的戶口本復印件,證明母親董雙菊需要贍養5年。
證據13、石家莊市鹿泉區銅冶鎮橋門溝村委會出具的《家庭關系成員證明》證明母親董雙菊需馮XX獨自一人贍養。
證據14、2019年5月30日國家衛健委《2018年我國人均預期壽命77歲》的公告,證明計算馮XX的護理期限太短。
證據15、馮XX工資單,證明馮XX的工資發放及工作請況。
賠償明細:
1.醫療費367907.6元,住院費363945.43元+門診費8962.17元(17張票據).
2.誤工費:3500÷30X131=39383.33元。誤工期: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2月24日,共251天。
3.護理費:37349元/年(服務業》X20年=74698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X42=4200元。住院時間:2018年6月18日至7月30日,住院42天。
5.傷殘賠償金:32997元/年X20年=659940元。
6.營養費:50元/天X251天=12550元。
7.交通費:5000元。
8.精神損失撫慰金:50000元。
9.財產損失:1000元。
10.被扶養人生活費:22127X5=110635元,參照2018年度城鎮人均平均支出。
合計:1987495.93元。
交強險(不分責):50000(精神損害)-60000(傷殘賠償金)+10000(醫療費)+1000財產損失)=121000元。
剩余(主次責):1987495.93-121000=1866495.93X40%=746598.372元。
共計:121000+746598.872=867598.37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
對證據1-6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但被告的駕駛本和行車本應當審核原件。
對證據7的證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內容的真實性不認可。沒有居委會工作人員的簽字,物業公司的證明沒有提交營業執照證明該公司真實存在,對物業公司的真實性不認可。原告也沒有提交該房的房產本及原告在該處實際居住繳納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的發票證明原告在該處實際居住,證明該房屋真實存在。工作證明及勞動合同真實性不認可。經網上查詢原告稱的工作單位成立的時間2019年1月31日,不可能在2017年的3月份雇傭原告,在公司成立之前顯然也沒有印章,不可能在2017年3月就與原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故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同時該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該公司登記地址與原告所稱的居住地址一致,原告當庭陳述因工作原因在該處居住。綜上陳述能夠證明原告并未在該處長期居住,同時其提交的病案中的住院記錄明確記載了原告的現住址為其戶籍所在也,且有其兒子的簽字。原告在訴狀中稱是在去優質牧場工作發生的事故,說明原告不可能在石家莊市居住。
原告提交的工資表系復印件,沒有單位印章,也沒有單位為其發放工資的銀行轉賬記錄,對其真實性不認可。
對土地流轉委托書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并不能證明原告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
家庭成員及贍養關系證明真實性無異議。
實際居住的證明真實性不認可,原告應當提交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證明原告在城鎮實際居住。證明也沒有村委會負責人的簽字,該證明也能夠說明,原告的戶籍地并沒有完成城鎮改造,設立居委會,并且該證明也與其在住院病案中實際居住地的陳述不一致。故對于原告的殘疾賠償也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
對證據14、不屬于證據。
對賠償明細:醫療費同意按照票據的記載金額計算,但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
誤工費認可按照農林牧漁業行業標準計算到評殘前日。
護理費沒有證據證明護理人從事居民服務業,應當按照農林牧漁業行業標準計算,時間按照先行賠付5年,5年后如原告仍需護理,在實際發生后再行賠付。
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
殘疾賠償金,應按照2017年農村收入12881元計算20年。
營養費認可20元/天。
交通費沒有證據證明,認可500元。
精神撫慰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事故主要是因為原告原因造成的,應當減輕我方的賠償責任。
財產損失沒有證據證明,法庭不應認可。對原告的損失先由我司在交強險部分賠償,超出部分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
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證據證明被扶養人生活和居住在城鎮,即原告母親,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
尹XX質證意見:同意某保險公司的意見。事故發生后,周邊的人說原告就是在附近上班,具體在哪上班我不清楚。原告不在石家莊市居住,在銅冶本地居住。
某保險公司提交:河北新銅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業查詢信息的網上截圖,證明該公司成立日期為2019年1月份。
原告質證意見:該公司成立雖為2019年1月份,但是在2017年之初就跟隨法定代表人郝亮亮一起工作,后擴大業務成立公司。
被告尹XX質證意見: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18日14時17分許,原告馮XX無證駕駛符合正三輪摩托車技術標準的大安牌黃色三輪車,沿京贊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京贊線226與金鳳路交叉口左轉彎時,與沿京贊線由北向南行駛被告尹XX駕駛的冀A×××××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原告馮X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馮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尹X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尹XX駕駛的冀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馮XX墊付醫療費10000元。
原告馮XX受傷后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治療,其傷情被主要診斷為胸椎6-7骨折,住院42天,于2018年7月30日出院。2019年2月25日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馮XX的截癱大小便失禁構成一級傷殘,胸椎骨折及附件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其誤工期限、營養期限建議為傷后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限為長期護理;馮XX的目前狀況屬完全護理依賴。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本次交通事故經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馮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尹X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審查認定如下:1、醫療費367907.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100元/天×住院42天);3、營養費7530元(30元/天×營養期251天);4、誤工費29283.33元(按工資標準3500元/月計算,其誤工期為251天,即3500元/月÷30天×251天);5、護理費746980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和其他服務業收入標準即37349元/年×20年);6、傷殘賠償金659940元(原告提交的證據證實其經常居住地及收入來源屬城鎮,根據其戶籍所在地應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2997元標準計算其傷殘賠償金,即32997元/年×20年);7、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40000元;8、交通費酌定1000元;9,被扶養人生活費110635元(原告母親董霜菊由原告一人扶養,屬于法定被扶養人,參照2018年度城鎮人均平均支出應承擔五年,22127X5=110635元)10、財產損失,酌定500元。上述損失共計1967975.93元。上述損失由相應證據證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以上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承擔500元,醫療費項下承擔10000元(已支付),在交強險人身傷亡項下承擔110000元;超出交強險各分項限額的損失1857475.93元,按照事故責任30%即557242.7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30萬元承擔責任。剩余257242.78元由被告尹XX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過高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馮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10500元。
二、被告尹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馮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57242.78元。
三、駁回原告馮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75.98元(原告預交3125元),原告承擔1998.55元,被告尹XX承擔10477.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4份),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12475.98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的,按規定處理。
審 判 長 李 霞
人民陪審員 王 媛
人民陪審員 汪憲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