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
被告王XX,女,漢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
原告訴被告王XX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應訴材料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月19日,被告王XX與案外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以下簡稱農(nóng)業(yè)銀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由農(nóng)業(yè)銀行向被告王XX發(fā)放貸款本金100000元,借款用于消費,年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利息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計算,借款期限36個月,按月還款。同時,被告王XX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了“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農(nóng)業(yè)銀行,原告與被告簽訂了《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約定每月保費率為1.7%,合同同時約定了被告逾期及原告理賠后被告的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同日,農(nóng)業(yè)銀行按約定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100000元。初始,被告能按約定償還貸款并支付原告保費,但自2017年3月19日開始,被告未再履行還款和支付保費的義務。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農(nóng)業(yè)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33311.96元。因合同中對違約金計算標準約定過高,原告僅按年利率24%的標準主張違約金。原告理賠后,多次向被告進行催收,被告均拒不償還理賠款和支付相應保費。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理賠款共計人民幣33311.96元(其中本金32662元、利息533.37元、罰息116.59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共計人民幣5609.41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理賠款33311.9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6月7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19年6月18日為16230.68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
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5年1月13日,被告因向農(nóng)業(yè)銀行貸款100000元,與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簽訂《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約定由原告為該筆貸款提供保險擔保。2015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被告向原告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保證保險金額為118900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費率為1.7%,被告需每月按時交納保費1700元至貸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保費并入還款本息交由銀行代收。雙方還在合同中特別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期/30。
2015年1月19日,被告與農(nóng)業(yè)銀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調(diào)整等內(nèi)容進行了約定。貸款合同簽訂后,農(nóng)業(yè)銀行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本金100000元,被告按照合同約定逐月償還貸款本息及向原告支付保費至2017年3月19日,此后未再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向原告支付過保費。2017年6月7日,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農(nóng)業(yè)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含罰息)合計33311.96元,農(nóng)業(yè)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確認書、被告逾期還款流水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被告向農(nóng)業(yè)銀行貸款100000元,由原告為其提供保險擔保,雙方簽訂了《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投保單及保險單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農(nóng)業(yè)銀行已按約定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100000元,故原、被告之間的保險擔保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被告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致原告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代其償還農(nóng)業(yè)銀行貸款本息合計33311.96元,對此,原告提交了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確認書、被告逾期還款流水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證實被告逾期還款及原告已履行了擔保責任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償?shù)你y行貸款本息33311.96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保費5609.41元,因雙方已在保險單中對該筆費用進行過明確約定,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理賠款33311.9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6月7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19年6月18日為16230.68元),原、被告在《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中約定違約金應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過高,雖然原告起訴時將違約金計算標準調(diào)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但仍高于被告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本院依法支持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shù)你y行貸款本息合計33311.96元及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上述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違約金。
二、由被告王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未付保費5609.41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1036元,由被告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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