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劉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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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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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X,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馬X,男,漢族,興城市漁政所檢查員,群眾,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
被告:劉XX,男,漢族,農民,群眾,住興城市。
原告與被告馬X、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被告馬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XX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給付原告已墊還的銀行貸款5,286,039元、拖欠的保險費18,429.5元,合計71,289.89元,并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71,289.89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至欠款全部還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7日,被告馬X在原告處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由原告為其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分行以下簡稱葫蘆島農行的貸款提供保證保險。2018年8月9日,二被告簽訂共同還款承諾書,劉XX承諾對馬X全部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8月10日,被告馬X從葫蘆島農行貸款63,000元,并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原告為該貸款提供保證保險。2019年6月29日,因被告馬X未及時歸還貸款,原告履行保險理賠責任為其墊還貸款52,860.39元,此外被告馬X還拖欠原告保險費18,429.5元。原、被告之間己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擔保法、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原告在履行保險理賠責任后,有權向二被告追回墊還貸款及拖欠保險費。因協商不成,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求。
被告馬X辯稱,同意還款,但由于個人經濟原因,目前沒有還款能力,愿意協商還款計劃。被告劉XX是在“不知道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簽訂的共同還款承諾書,該承諾書無效,被告劉XX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劉XX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7日,被告馬X作為投保人向原告公司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由原告公司對其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分行的貸款承擔保證保險,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載明: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018年8月9日,被告劉XX簽訂《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對馬X欠款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期間包括自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貸款結清之日之次日起兩年(每年按365天計算)。2018年8月10日,被告馬X向中國農業銀行葫蘆島分行貸款63,000.00元,并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原告公司為該項貸款提供保證擔保。2019年6月29日,因被告馬X未按期歸還貸款,原告公司為其向銀行墊還貸款52,860.39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保險單、共同還款承諾書、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確認書、還款記錄、繳納保險費記錄等證據材料載卷佐證,經當庭質證,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馬X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代替馬X償還了其拖欠農業銀行的借款,被告馬X應按照雙方約定向原告歸還欠款,現經原告催要被告馬X未能給付欠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馬X與被告劉XX均簽訂了《共同還款承諾書》,亦是二人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被告劉XX自愿為被告馬X承擔連帶償還擔保責任,擔保未超過法定的擔保期限,因此,被告劉XX對被告馬X應當償還貸款部分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但原、被告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應予以適當調整。現被告馬X主張被告劉XX是在“不知道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簽訂的共同還款承諾書,該承諾書無效,被告劉XX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拖欠的保險費,因本案系追償權糾紛與原告該主張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可另行告訴。被告劉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其償還的借款52,860.39元及違約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52,860.39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劉XX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1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馬X、劉XX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