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趙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遼1481民初303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興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魏XX,男,漢族,。
公民身份號碼:2113231975090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趙X,男,漢族,錦州市。
公民身份號碼:2107111985021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遼寧勁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0XXXXX。
。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XX與被告趙X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陳X,被告趙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1621.66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23時30分許,被告趙X駕駛冀AXXXXX(掛車號為冀AXXXXX)號汽車列車(臨時號牌),沿京哈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82KM+400M處時,因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該車右前側與原告駕駛的停靠在應急車道內的遼G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左側及剛下車準備檢查車輛的原告在應急車道內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興城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后因傷勢嚴重轉入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尾骨骨折、額部皮膚裂傷等,住院治療340天。此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身體、精神損害及財產損失。被告趙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趙X答辯稱: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被告趙X駕駛的冀AXXXXX號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從業資格證均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我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訴訟費屬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8日23時30分許,趙X駕駛冀AXXXXX(掛車號為冀AXXXXX)號汽車列車(臨時號牌,牽引車原號牌為冀AXXXXX號,掛車原號牌為冀AXXXXX),沿京哈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82KM+400M處時,因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該車右前側與魏XX駕駛的停靠在應急車道內的遼G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左側及剛下車準備檢查車輛的魏XX在應急車道內相撞,造成魏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8年5月21日,葫蘆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魏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魏XX被送往興城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共支付醫療費4264.48元。因傷勢嚴重,當日即轉入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尾骨骨折、額部皮膚裂傷、右大腿皮膚裂傷、右大腿軟組織壞死、下肢軟組織感染等。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共住院340天,期間一級護理16天、二級護理324天。魏XX為此支付住院費244828.01元,另遵醫囑外購藥物花費6264.36元。此期間,由其妻子牛磊及妻妹牛品進行護理,魏XX及二護理人均為城鎮家庭戶口。
魏XX系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電務段職工,在事故發生后持續誤工,月均工資減少683.32元。肇事車輛冀AXXXXX號汽車牽引車(臨時號牌,原號牌為冀AXXXXX號)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趙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案件審理過程中,魏XX就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申請進行司法鑒定,葫蘆島濱城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了葫濱法司鑒所[2019]殘鑒字第46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魏XX身體致殘程度為八級,二次手術費約需1.6萬元(取內固定物);某保險公司就魏XX因事故造成的誤工期、護理期及必要住院時間申請進行司法鑒定,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了遼正[2019](法)臨鑒字第2019120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魏XX所受損傷合理住院天數300日為宜、人身損害誤工期390日、護理期240日為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保險單、興城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門診費收據及急救費收據、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病案、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診斷書、輔助器具購置發票、原告及護理人員身份證、戶口本、工資表、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電務段出具的證明、葫濱法司鑒所[2019]殘鑒字第46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遼正[2019](法)臨鑒字第2019120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原、被告陳述筆錄等載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事故責任劃分,交警部門已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各方對此均無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確定被告趙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魏XX無事故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對原告魏XX的合理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則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對于超出保險限額以及保險不予理賠的損失,由被告趙X負責賠償。
關于原告魏XX的各項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金額共計255356.85元的住院費票據、門診票據、費用清單,結合興城市人民醫院的門診病志、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病案予以佐證,上述票據客觀真實,應予確認。但因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住院合理天數提出異議,經司法鑒定,認定原告所受損傷的合理住院天數應為300天,對此,原告及被告趙X均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則辯稱此鑒定天數仍然過高,對鑒定結果不予認可。經對原告病案中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的審查,發現原告在2019年3月4日前,診療措施客觀存在,而自2019年3月4日起直至出院前,則僅有一次超聲檢查,并無其他診療措施,故該鑒定報告所載合理治療天數能夠與原告的診療事實相互印證,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故本院對該鑒定報告依法予以采信。在此基礎上,參照費用清單記載的普通病房床位費(普通間)38.5元/天之標準,結合鑒定報告認定的合理住院天數,依法扣減原告相應的住院床位費38.5元/天X(340天-300天)=1540元。綜上,原告的合理治療費支出應為255356.85元-1540元=253816.85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按照50元/天標準,結合住院天數340天予以計算,某保險公司對伙食費日補助標準予以認可,本院遂以該標準結合原告的合理住院天數300天,確定其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X300天=15000元。
3、誤工費:原告主張按月均減少工資683.32元的標準,計算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共計510天)的誤工費。關于誤工費計算標準,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及事故發生后各月工資明細,經對比計算,原告所主張的月均減少工資683.32元一事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誤工費的計算天數,因鑒定報告載明“人身損害誤工期390日”,本院依此計算原告誤工費683.32元÷30天X390天=8883.16元。
4、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中居民服務業52707元之標準,結合護理等級與天數,支持其護理費51407.37元。本院依現有證據材料,對護理費計算標準予以采信,但護理天數參照鑒定報告載明的240天計算,結合住院病案所載護理等級,確定一級護理16天,二級護理224天。綜上,本院依法支持其護理費52707元÷365天X(2X16+224)=36967.10元。
5、交通費:原告主張按5元/天標準,結合住院天數計算,本院采信交通費5元/天之標準,結合鑒定報告認定的合理住院天數300天進行計算,即5元/天X300天=1500元。
6、復印費:原告為復印病案支付了132元復印費,有專用發票佐證,客觀真實,依法予以支持。
7、財產損失:關于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5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予以佐證,故對該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8、輔助器具費用:原告主張購置輪椅費用968元、拐杖100元、防褥瘡墊400元、護理墊465元、陪護床租用費用624元,相關主張與原告事故所受傷情存在密切關聯,應屬合理支出,且原告提交了相關物品購置發票,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9、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身體八級傷殘的實際情況,結合其城鎮家庭戶口,參照《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742元,計算其殘疾賠償金37342元/年X20年X30%=224052元。由此產生的鑒定費1300元,有相應票據佐證,一并予以支持。
10、二次手術費:16000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被告趙X的過錯程度及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結合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綜合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
綜上,原告魏XX的合理損失及應得賠償款,合計572208.11元。對上述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570776.11元,由被告趙X賠償1432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魏XX各項損失共計570776.11元;
二、被告趙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魏XX各項損失共計1432元;
三、駁回原告魏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08元,由原告魏XX負擔208元,由被告趙X負擔3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旭東
人民陪審員 呂君德
人民陪審員 李桂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郭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