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谷X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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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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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盛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谷XX,男,漢族,住址河南省濮陽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谷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94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94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案件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谷XX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沒有查明豫JXXX8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應當按照主車和掛車在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實未查清。2、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承擔訴訟費用,應當由侵權人承擔。因此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沒有依據。
谷XX答辯稱,事故主車在保險公司投保,賠償金額在保險限額內,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掛車的保險不應該按照比例分擔。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谷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谷XX車輛損失2300元、三者損失20489.7元,合計22789.7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谷XX將其所有的豫J×××××號車輛掛靠在濮陽市海濤油氣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營。并以該公司名義為豫J×××××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其中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35906元)、三者損失險(保險金額15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2019年4月24日9時30分許,谷XX司機李玉明駕駛豫J×××××/豫JXXX8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G310潼關段990KM+100M路段處時,與同方向劉昌奎駕駛的陜A×××××號小型越野客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20日,潼關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當事人李玉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當事人劉昌奎無責任。因本次事故,谷XX支付豫J×××××號車輛維修費2300元、三者車輛陜A×××××維修費20489.7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谷XX提交濮陽市海濤油氣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權書,顯示豫J×××××號車輛理賠權益轉讓給谷XX,理賠款匯入谷XX賬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谷XX以濮陽市海濤油氣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豫J×××××號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向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濮陽市海濤油氣運輸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認可谷XX的保險權益并同意將保險金支付給谷XX,故谷XX主體適格。豫J×××××號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本車和第三者車輛受損的事實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豫J×××××號車輛損失價值,車損數額為2300元在本案機動車保險合同車輛損失保險約定的賠償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谷XX賠付第三者車輛維修費20489.7元有車輛4S店出具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為證,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限額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賠付谷XX保險金22789.7元(2300元+20489.7元=22789.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原告谷XX保險金22789.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85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谷XX以濮陽市海濤油氣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豫J×××××號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為有效合同。谷XX主張的豫J×××××號車輛的車輛損失及賠付第三者車輛維修費用,并未超出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并無不當。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不應承擔訴訟費的理由,本院認為,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原審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故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