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XX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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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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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211民初2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湯XX,女,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744394XXXX,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
負責人吳鵬,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慶濤,男,系該公司職員。
原告湯XX訴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XX、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慶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告訴稱,2017年7月21日20時45分,在中國平安某保險公司大連分公司參保人員陳XX(男)33歲駕駛車牌號為遼B×××××小型轎車,在營城在小區湯XX(女)51歲家門口撞死寵物小狗的交通事故。陳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被告陳XX作為肇事司機、車輛所有人應當對原告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和解的意見,至今沒有到家來看望和安慰,態度很不好。特訴至貴院依法判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寵物的費用3,500.00元,2015年至2019年寵物日常生活的費用3,000.00元,合計6,5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XX辯稱,原告遛狗沒有栓繩,晚上看不見。養犬證、買狗收據、賣狗人身份證有異議,狗證是2018年的,為什么從2015年要求賠償。證的有效期是到2019年4月份,事故是7月份,證已經失效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經審理查明,2019年07月21日20時45分,被告陳XX(男,33歲)駕駛車牌號為遼B×××××的小型客車,在營城子大黑石一小區內行駛時,與在樓下原告湯XX(女,51歲)未牽牽繩的小狗相撞,致小狗死亡的交通事故。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甘井子大隊于2019年9月6日以第210211420190006054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陳XX負同等責任,當事人湯曉英負同等責任。經查,原告湯XX所有的狗系2015年9月9日購買王建君的,價值3,500.00元;另查,遼B×××××號機動車所有權人系陳XX,該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2,000.00元、商業第三者保險50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甘井子大隊第210211420190006054號道路交通事認定書(簡易程序)、養犬證、收據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公安行政機關已經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陳XX負同等責任,當事人湯曉英負同等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由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不足部分,本案情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過失相抵原則,被告陳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50%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訴請寵物日常生活的費用3,000.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定合理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購狗費3,5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湯曉英購狗費2,000.00元,超出交強險外賠償部分1,500.00元(3,500.00元-保險限額2,000.00元=1,500.00元),由被告陳XX承擔(按50%)750.00元,此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故對原告訴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湯曉英購狗費2,000.00元。
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湯曉英購狗費750.00元。
三、駁回原告湯曉英其他訴請。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陳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期限二年。
審 判 長 劉范平
人民陪審員 王美菊
人民陪審員 王少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