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1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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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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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XX,男,漢族,住正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翟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X、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吊車費5000元、拖車費3500元、修理費246180元、評估費7380元、修橋梁費6000元,合計26806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5時30分,李保成駕駛車牌號為豫Q×××××(豫QXXX2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平輿縣北環路鹽業局門口時,因操作不當,墜入溝中,造成樹木、橋梁和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認定,李保成負全部責任。李保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如被保險車輛在其公司投有保險,車輛及駕駛各項證照齊全、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無違反保險合同約定應履行義務的行為,且依據保險條款不存在拒賠、不賠的情形,其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其他任何間接損失。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較高,且存在不合理費用,應予以扣減。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20日5時30分,李保成駕駛車牌號為豫Q×××××(豫QXXX2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平輿縣鹽業局門口時,因操作不當,墜入溝中,造成樹木、橋梁和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平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保成負全部責任。原告為此事故花去吊車費5000元、拖車費3500元。
豫Q×××××(豫Q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顯示該車輛所有人為駐馬店市億佳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翟XX與該公司就該車輛簽訂有車輛融資租賃合同,合同其中約定由翟XX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
事發后,原告翟XX委托駐馬店市法誠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7月9日作出法誠報字(2019)車評第A038號鑒定評估報告書,結論為: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豫QXXX2掛重型自卸半掛車)修復價值為246180元,并花去評估費用7380元。庭審后,被告對該鑒定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后本院委托駐馬店市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重新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駐舊鑒評估(2019)車評鑒字第627號、628號機動車鑒定評估意見書,結論為:豫QXXX2掛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修復價值為52000元,豫Q×××××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修復價值為155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翟XX作為豫Q×××××(豫Q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租賃方在其雇傭的司機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受損的事實有平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雖豫Q×××××(豫Q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駐馬店市億佳物流有限公司,但原告提供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翟XX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故原告主體適格。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翟XX車輛損失及相關吊車費、拖車費用。關于原告翟XX車輛損失總值,因被告對原告提供的鑒定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對重新鑒定后的鑒定評估意見書無異議,故本院依據(2019)車評鑒字第627號、628號機動車鑒定評估意見書認定原告車輛損失價值為207000元。關于原告請求的吊車費、拖車費及評估費用,因其提供有相關的正規發票,顯示該費用為8500元,本院亦予以采信。關于原告請求的修橋梁費,因其僅提供施工項目表及收條,未提供正規發票,故該請求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賠償原告翟XX車輛修復費207000元、吊車費、拖車費8500元及評估費7380元共計222880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21元,由原告翟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