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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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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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09民初29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2020-01-13
原告:高XX,女,漢族,退休工人,現住黑龍江省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男,漢族,司機,現住黑龍江省密山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XX與被告徐XX、某保險公司(簡稱人壽公司,以下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18日、12月23日、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被告徐XX、被告人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雞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XX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等10000元,待法鑒后另行核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將訴訟請求明確為:1.要求徐XX賠償醫療費17231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50元,合計20781元。2.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31526.28元、護理費21647.6元(130*166.52),合計63173.88元。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高XX與徐XX各被告承擔一半。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9日13時55分,高XX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到密山市興凱湖農場“C734”3km加960m路口處左轉彎時,與徐XX駕駛的黑R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高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牡丹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第23180412018000015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X、徐XX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高XX被送往牡丹江農墾中心醫院治療34天,轉往興凱湖農場醫院治療28天后出院回家繼續休養。故起訴。
徐XX辯稱,訴訟費也不應該由被告負擔。其余的訴求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人壽公司辯稱,肇事的黑RXXXXX小轎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該起事故發生于2018年5月15日保險期間。原告要求的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根據證據予以確定,后續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待鑒定意見確定以后再行答辯。鑒定費、訴訟費本公司不應承擔,應由投保人承擔。因本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徐XX提交的汽車服務修理服務單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及人壽公司、徐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其他證據均真實、合法、有效,已佐證在卷,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19日13時55分,高XX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到密山市興凱湖農場“C734”3km加960m路口處左轉彎時,由于未讓優先通行的車輛,與徐XX駕駛由西向東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操作不當的的黑R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高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牡丹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3180412018000015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X、徐XX承擔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高XX共計住院治療三次:1.牡丹江農墾中心醫院治療(2018年5月19日至6月22日)。2.興凱湖農場醫院治療(2018年6月22日至7月20日)。3.牡丹江農墾中心醫院治療(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1)。三次共住院70天,分別花費醫療費:37173.41元、6306.88元、7803.17元,合計51283.46元。
黑龍江省興凱湖農場醫院門診醫療費花費:2018年8月22日55.53元西藥,復印病歷花費14元,8月13日救護車花費20元、心電等花費165元,7月20日花費救護車20元、7月19日花費西藥10.4元、7月7日心電花費30元、6月22日救護車花費600元、5月19日救護車花費150元、搶救費、護理處置、會診等花費218.98元、救護車90元、材料、西藥等32.52元、心電30元、放射費220元。
牡丹江農墾中心醫院治療門診醫療費花費:2018年7月2日處置費43元、5月19日急診928.5元、555元。
2018年5月24日徐XX向高XX支付醫療費5000元。
經雞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高XX骨盆多發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左踝關節三踝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傷后90天,其中傷后30天每天需護理人員2人。傷后第31天至第90天,每天需護理人員1人。第三次手術(2019年9月2日至9月11日)期間,每天需護理人員1人。
同時查明,徐XX為黑RXXXXX號小型轎車在人壽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保險金額/責任金額為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高XX為城鎮居民。住院期間是由王志霞、孫雨霞進行護理。出院之后由王志霞護理。二人均為非農業戶口,無固定收入。
又查明,2018年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1元,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年工資60090元。
訴訟過程中支出司法鑒定費2110元。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敘述事實清楚、認定責任準確。徐XX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50%賠償責任。高XX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均在鑒定的醫療期內,且均為正規的票據,本院對高XX因傷支出醫療費54466.03的事實予以認定。
經核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每天100元標準計算,高XX住院7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000元(100元/天X70天)。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高XX護理情況為30天*2人+60天*1人+9天*1人,其按日護理費166.52元的標準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護理費為21481.08元。審判實踐中,傷殘賠償金的賠償系數一般增加一處十級按2%保護。高XX系城鎮居民,事發時已年滿70周歲,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為31526.28元[29191元/年X9年X(10%+2%)]不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徐XX在人壽公司投保交強險,故高XX的損失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由人壽公司作出賠償,不足部分,由徐XX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故人壽公司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殘疾賠償金為31526.28元、護理費21481.08元。高XX的損失中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醫療費44466.03元,由徐XX承擔22233,因已經支付5000元,高XX要求其賠償17231元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7000元,由徐XX承擔35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賠償高XX各項費用63007.36元(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31526.28元、護理費21481.0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二、徐XX賠償高XX20731元(醫療費17231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9元,由徐XX負擔475元,高XX負擔474元。鑒定費2110元,由高XX負擔1055元,徐XX負擔10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審判員 劉麗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蔣 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