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鄧XX,經理。
被告:許XX,男,漢族,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
被告:XX市XX運輸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
負責人:金XX,經理。
被告: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陳XX,董事長。
原告與被告許XX、XX市XX運輸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XXXX分公司)、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都建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過程中,經被告許XX申請本院依法追加晶都建材為本案被告。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許XX、被告XX運輸XX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賠償款226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3日23時52分許,XX縣白螺鎮集并碼頭許XX車輛(鄂AXXXXX)右側起火,該火災面積約20平方米,造成三輛貨車(湘FXXXXX、鄂AXXXXX、湘FXXXXX)受損。經消防救援大隊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遺留火種、高溫自燃等原因;不排除許XX車輛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故障引發火災。姚移寶名下車輛湘FXXXXX在原告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本次事故中該車經維修確定最終損失為226500元。姚移寶持事故認定書及維修發票等資料向原告方提出要求在車損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原告依據車損保險合同約定,實際賠付姚移寶車輛損失226500元,并取得向實際責任方追償的權利。現原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向被告追償,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許XX辯稱:1、本案火災事故雖經消防救援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但該認定書中認定起火部位為許XX所有的鄂AXXXXX號車輛右側,而許XX車輛右側是輪胎,并沒有電氣線路或電器設備,對起火部位存疑。另外,本案事故并未明確起火原因,發生火災的車輛都是幫晶都建材做事,無緣無故就被燒毀了,也有可能是別人公報私仇,被燒毀車輛的車主都是受害者,故許XX不應承擔本案事故責任;2、許XX的車輛先停放在集并碼頭,姚移保的車輛后停于許XX的車輛旁邊,姚移保亦有過錯,其應負事故責任;3、發生事故的車輛幫晶都建材做事后,由晶都建材支付工資,事故車輛在幫晶都建材做事的過程中,因晶都建材未盡安全保障的義務,致使發生火災,晶都建材也應承擔事故責任。
被告XXXX分公司辯稱:1、案涉車輛鄂AXXXXX屬掛靠在被告XXXX分公司處經營,被告XXXX分公司不具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任何意外、事故發生的控制力,被告XXXX分公司在火災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原告也沒有被告XXXX分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原告將被告XXXX分公司列為被告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XXXX分公司在本案中屬主體不適格。2、XX縣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未明確該起火災系鄂AXXXXX車輛引發,因此在無鑒定報告等科學證據支撐下,不能得出鄂AXXXXX車輛侵權的結論。3、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付款人是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權益也是由姚移寶轉讓給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的主體不適格。綜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XXXX分公司沒有任何侵權行為,沒有任何過錯,也無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XXXX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晶都建材辯稱:1、被告晶都建材與XX司機胡文進洽談了高速路砂石運輸業務,以噸位運價結算,以工程完工為止,沒有長期或短期規定,也沒有文字協議。車輛由胡文進自行組織,并負責運費結算和其他司機事務處理,被告晶都建材與其他司機或鄂AXXXXX車輛不存在任何聯系。2、被告晶都建材的經營場所在離江邊1.5公里左右的老舊飛機場內,裝車卸船作業在吊船和躉船上,施工時配有專門的指揮人員并負責船上的車輛安全,對于岸上行駛或停泊的車輛被告晶都建材無權也無義務進行警示。3、申請人以民事訴訟法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要求追加被告晶都建材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因為被告晶都建材的裝卸作業是危險區域,并非群眾性活動的娛樂場所,故申請人適用法律是錯誤。4、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稱本次火災事發突然,被告晶都建材認為本次的事故發事必然,因為原告某保險公司補充新的證據中有XX車管所調出的鄂AXXXXX車輛信息和鄂AXXXXX車輛臨近報廢標準的錄音,被告晶都建材疑慮這種臨近報廢的車輛受載30多噸,在公路上行駛涉嫌危險駕駛。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4日,姚移寶對其所有的牌照號為湘FXXXXX號事故車輛向原告人壽財保XX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31535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2019年,姚移保、被告許XX所在車隊與被告晶都建材洽談了高速路砂石運輸業務,雙方約定以噸位結算運費。2019年6月3日,姚移寶、被告許XX白天駕駛車輛運輸砂石,晚上將車輛停放在XX省臨利縣白螺鎮集并碼頭。當天晚上23時52分許,被告許XX的車輛起火,將并排停放的姚移寶的車輛引燃。2019年6月19日,經XX縣消防救援大隊勘查,并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許XX車輛(鄂AXXXXX)右側;起火原因為可排除放火、遺留火種、高溫自然等原因;不排除許XX車輛電氣線路或電器設備故障引發火災。”2019年8月7日,經原告某保險公司對姚移寶的受損車輛進行定損,確定受損金額為225500元。2018年8月8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姚移寶的銀行賬號上轉款226500元。現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是否有本案的主體資格;2、被告許XX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XX運輸XX分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4、被告晶都建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是否享有本案的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雖然保險金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但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人壽財保XX公司系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故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視為其分公司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另外,本案的保險人為被告人壽財保XX公司,故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被告人壽財保XX公司作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即取得了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被告人壽財保XX公司享有本案的主體資格。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許XX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許XX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XX縣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系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且當事人均未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該認定書已經依法生效,能夠作為本案的證據予以采信。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起火部位為許XX車輛右側;不排除許XX車輛電氣線路或電器設備故障引發火災”,認定書中已明確起火點為被告許XX的車輛,故姚移寶車輛的毀損與被告許XX車輛的起火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另外,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發生的原因可排除放火,遺留火種,高溫自燃等原因,不排除電氣線路或電器設備故障引發火災,即被告許XX車輛電氣線路或電器設備故障而引發火災具有高度蓋然性。被告許XX在駕駛使用車輛的過程中,未對車輛盡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未對其使用狀況進行正常維護,導致本次火災事故,被告許XX在事故中存在過錯,應對事故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被告XX運輸XX分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XX運輸XX分公司為事故車輛的被掛靠人。所謂掛靠,實質是具有道路運輸運營許可證的被掛靠人向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掛靠人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為。該行為是違背行政許可、規避國家有關行業準入制度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國家對道路運輸經營設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降低車輛運輸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的危險,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經營主體具有承擔風險的能力,保證第三人的權利可得到有效救濟,故《道路運輸條例》明確禁止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租借行為。被掛靠人明知或應知其違法而仍然為之,對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同時也是對掛靠人進行運輸經營可能給第三人帶來的危險的放任。正是因為其開啟了機動車運行這一高度危險行為,又促成了不具有經營資格的掛靠人進行運輸經營,其行為在客觀上提高了掛靠車輛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所以,被掛靠人和掛靠人兩者的過錯相結合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XX運輸XX分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被掛靠人應和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被告晶都建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晶都建材系經被告許XX申請追加的被告。被告許XX認為其是為被告晶都建材做事,由被告晶都建材向其支付工資報酬,被告晶都建材對其有管理及安全保障的義務。但被告許XX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兩者之間系勞務合同法律關系,故被告晶都建材對被告許XX駕駛的事故車輛沒有管理的義務。關于安全保障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而本案火災事故的發生場所并不是服務場所,故被告晶都建材對被告許XX并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綜上,被告許XX要求被告晶都建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晶都建材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綜上,本案系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屬于法定請求權轉讓,保險人行使的是原屬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本案中應當對原告是否進行有效賠付以及被告許XX應否對車損承擔賠償責任進行審查。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保單、定損單、賠付憑證,足以證明原告人壽財保XX公司已履行其賠付義務。其次,被告許XX所有的貨車起火,引燃姚移保所有的貨車,造成姚移保的財產損失,被告許XX應賠償姚移保的各項損失225500元。原告人壽財保險XX公司已對姚移保進行保險賠付,原告人壽財保險XX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故被告許XX應賠償原告人壽財保險XX公司的各項損失225500元。被掛靠人被告XX市XX運輸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被告許XX承擔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許XX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各項損失共計225500元;
二、由被告XX市XX運輸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被告許XX承擔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到本院指定賬戶(戶名:XX縣人民法院,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行,賬號80XXX72)。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98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由被告許XX負擔2324元,由被告XX市XX運輸有限公司XX分公司負擔23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后,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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