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趙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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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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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481民初314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興城市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李XX,男,蒙古族,個體,群眾,住遼寧省興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遼寧盧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業證號:12114201810041505。
被告:趙XX,男,無業,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君德風山海關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業證號:11303201611877863。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1-10房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4589672XXXX。
負責人:金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北秦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業證號:11303201911082797。
原告李XX與被告趙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被告趙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共計331622.6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9日14時37分許,被告趙XX駕駛冀CXXXXX號小型轎車,沿丹綏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興城市丹綏線1250公里加900米附近路段時左行,與對向沿丹綏線由西向東超速行駛的李XX駕駛的遼P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之后遼P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失控,與路邊護欄碰撞后,摔落在路南側水塘中。造成兩車損壞,馮德波當場死亡,原告李XX嚴重受傷,本起事故被告趙XX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李XX承擔次要責任,冀CXXXXX小型轎車購買了交強險與商業險,且均在保險責任期內出險。綜上,事故導致原告受傷,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趙X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意見,我的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依法賠償。
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交通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意見,同意在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且無責任免除的前提下,對死者、傷者及財產損失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且預留相應份額,對原告合理損失先由交強險賠償,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賠償,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9日14時37分許,被告趙XX駕駛冀CXXXXX號小型轎車,沿丹綏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興城市丹綏線1250公里加900米附近路段時左行,與對向沿丹綏線由西向東超速行駛的李XX駕駛的遼P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之后遼P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失控,與路邊護欄碰撞后,摔落在路南側海參池中。造成兩車損壞,馮德波當場死亡,被告趙XX、原告李XX、乘車人王佳茜受傷及相關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原告受傷后被送入興城市人民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為創傷性濕肺(雙側)、肋骨骨折、肱骨骨折(右側)、股骨頸骨折(左側開放性)、開放性臀部損傷等,原告住院4天,支付醫療費10854.17元,住院期間重病監護,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出院。原告于當日住入中鐵山橋集團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開放性股骨干骨折(左側粉碎性)、股骨頸骨折(左側)、肱骨干骨折(右側)、肺部挫傷、創作性胸腔積液、肋骨骨折(右側第三)等,原告住院35天,其中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32天,支付醫療費元80605.69元,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出院。
2019年11月5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身體傷殘程度、二次手術費用及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11月21日,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9](法)臨鑒字第20191104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李XX左股干粉碎性骨折及股骨頸基底部,骨折固定術后,左髖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玖級傷殘。2、李XX二次手術費用壹萬柒仟元人民幣為宜。3、李XX人身損害誤工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止,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為宜。”原告為鑒定支付鑒定費2900元。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葫蘆島市新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肇事車輛PC4880號輕型普通貨車進行損失價值評估,2019年12月16日葫蘆島市新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葫新評字(2019)第033號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此車因事故受損嚴重,已無修復的價值,其事故前的價值為61800元,殘值為5000元。原告為鑒定支付鑒定費30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3日興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211481201900000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趙XX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逆向行駛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是原告李XX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認定被告趙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XX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馮德波無事故責任,王佳茜無事故責任。被告趙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限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再查明,原告住院期間由妻子趙秀萍護理,原告長子李一農原告母親黃素琴在興城市居住,共有3個子女,兩個女兒和兒子原告李XX。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91459.86元、伙食補助費3900元(39天X100元/天)、營養費4500元(90天X50元/天)、誤工費28888元(184天X157元/天、評殘前一日)、護理費14601元(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87天、157元/天X93天)、交通費780元、殘疾賠償金149368元(37342元/年X20年X20%)、被撫養人生活費35264元[(26448元/年X10年X20%÷2)+(26448元/年X5年X20%÷3)]、精神撫慰金8000元、二次手術費17000元、鑒定費5900元、車損61800元,共計421460.86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合理損失共計331622.6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2000元+交強險110000元+(421460.86元-10000元-2000元-11000元)X70%]。
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住院病志(興城市人民醫院、中鐵山橋集團醫院)、醫療費收據和住院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原告戶口本復印件、黃素琴身份證復印件、興城市東辛莊鎮胡墳村民委員會證明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筆錄載卷為憑,上述證據經過公開質證及本院的審查,符合證據的要求,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原告李XX、被告趙XX、被告甲保險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故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被告趙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結合雙方過錯的大小,本院認為此次事故被告趙XX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應當承擔30%的責任,被告趙XX應按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趙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趙XX的賠償責任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趙XX賠償。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91459.86元,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興城市人民醫院、中鐵山橋集團醫院出具的住院醫療費收據,能夠證明原告住院支付醫療費91459.86元,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本院認為伙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確定,原告共住院天數39天,原告的伙食補助費為3900元,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營養費4500元,本院認為原告受傷較重,且進行了手術治療,原告傷后治療應該加強營養,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李XX營養期為90天,原告請求營養費每天50元較為合理,本院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的營養費為4500元(50元/天X90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14601元,本院認為原告雖然住院共計39天,住院期間一級護理3天,但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原告護理期90日為宜,故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賠償天數予以支持,護理費的賠償天數為93天,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妻子趙秀萍護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護理人的誤工工資為每天157元,護理人趙秀萍的誤工損失標準可參照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或者其他服務業標準42157元/年計算,護理費為13429.45元(52707元/年X93天);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28888元,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的誤工期從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11月20日定殘前一日,共計162天,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誤工天數為162天,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誤工工資為每天157元,但原告的誤工損失標準可參照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或者其他服務業標準42157元/年計算,原告的誤工費為23393.24元(52707元/年X162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149368元,本院認為原告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應根據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原告的傷殘級別為九級,原告傷殘賠償金為149368元(37342元/年X20年X20%),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8000元,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九級傷殘的損害后果,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法律依據,且賠償數額較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二次手術費17000元,本院認為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原告二次手術費用17000人民幣為宜,故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賠償被撫養人長子李一農、母親黃素琴生活費,本院認為原告及其長子李一農、母親黃素琴均在農村居住,李一農、黃素琴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依照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1455元/年標準計算,被撫養人李一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1455元(11455元/年X10年X20%÷2),被撫養人母親黃素琴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為3818.33元(11455元/年X5年X20%÷3);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61800元,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遼P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掉入海參池中,導致車輛嚴重損壞,葫蘆島市新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結論為此車因事故受損嚴重,已無修復的價值,其事故前的價值為61800元,殘值為5000元,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車輛殘值應歸被告甲保險公司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5900元,本院認為原告為傷殘及車輛價值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而支付的鑒定費屬于合理費用,并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費收據,本院對該鑒定費用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780元,本院認為原告住院治療39天,原告主張的交通費較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91459.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3429.45元、誤工費為23393.24元、傷殘賠償金149368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二次手術費17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5273.33元、車輛損失61800元、鑒定費5900元、交通費780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394803.88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項下賠償原告車損1000元(2000元-黃英1000元),在醫療費限額項下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傷殘賠償金17000元[(110000元-李XX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馮德波死亡賠償金746840元+李XX傷殘賠償金149368元)X李XX傷殘賠償金149368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剩余經濟損失352903.88元[394803.88元-車損1000元-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傷殘賠償金17000元-鑒定費5900元]的70%計247032.72元;被告趙XX賠償原告鑒定費5900元的70%計413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李XX財產損失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李XX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共計250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李XX經濟損失247032.72元;
三、被告趙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鑒定費4130元;
四、駁回原告李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79元,由原告李XX負擔324元,由被告趙XX負擔7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忠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郭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