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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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786民初37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昌邑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王XX,女,漢族,現住昌邑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山東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
負責人:邱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9日2時28分許,王生輝駕駛魯VXXXXX號轎車沿東環路由北向南行駛與前方順行行人王XX,致王XX受傷,車輛損壞。該事故經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生輝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王生輝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事故屬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王生輝駕魯VXXXXX轎車沿東環路由北向南與前方順行行人王XX相撞,造成車損、王XX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生輝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入住昌邑市,花費住院費8047.39元。后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護理時間、護理人數、營養期、誤工時間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XX的車禍不構成傷殘;被鑒定人王XX的后續治療費用建議按照實際合理支出審查認定;被鑒定人王XX的護理時間為60日,建議1人護理;被鑒定人王XX的營養期為90日(建議30元/日);被鑒定人王XX的誤工時間為150日。
案外人王生輝駕駛的魯VXXXXX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經過、車輛登記及投保情況無異議,對以上事實及相關證據,本院直接予以確認。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事實及原告損失情況,本院認定如下:
1、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護理時間過長。本院認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法院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出具,被告無證據推翻該鑒定報告,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
2、醫療費。原告提交住院病例、住院費票據、用藥明細,主張醫療費8047.39元,被告質證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可賠付7800元,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3、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4天X50元=700元、營養費90天X30元=2700元。被告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費1500元,原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4、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按農村標準計算75.53元X150天=11329.5元,被告主張誤工時間過長。本院認為,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的誤工時間,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
5、護理費。原告主張按護工標準計算91.94元X60天=5516.4元,被告主張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費。原告主張14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本院核實原告因事故造成損失為:醫療費7800元、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費1500元、誤工費11329.5元、護理費5516.4元、交通費140元,共計26985.9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案外人王生輝發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受傷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事故認定書并分析了事故成因,確定王生輝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因王生輝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事故損失26985.9元(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1329.5元、護理費5516.4元、交通費140元)。原告自愿承擔訴訟費,系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本院予以確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X事故損失26985.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衛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陳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