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X與張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1602民初1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葛XX,男,漢族,住河南省杞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裕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甲,男,漢族,住江蘇省溧陽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837176XXXX。
負責人:汪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河南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葛XX訴被告張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告張X甲、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1442.8元;2、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30日,被告張X甲駕駛蘇D×××××小型轎車行駛至大廣高速K2035+500時,撞上張留記駕駛的豫B×××××輕型倉柵式貨車,致使豫B×××××輕型倉柵式貨車車上乘車人葛XX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經周口市高速二大隊事故中隊認定,被告張X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葛XX不承擔責任。另查明,被告所駕駛的事故車輛蘇D×××××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原告受傷住院期間,兩被告未做任何賠償,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依法具狀訴至貴院,并保留后續治療等相關費用的訴訟權利,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X甲辯稱,我在被告二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訴請過高,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應當由我公司承擔;2、請法院依法核實被告一提供的駕駛證、行車證的真實性;3、我公司愿意在所投保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30日8時25分許,張X甲駕駛蘇D×××××小型轎車,行駛至大廣高速K2035+500(西半幅)時因觀察不力、致使車輛碰撞張留記駕駛的豫B×××××輕型倉柵式貨車,造成兩車車輛受損、豫B×××××輕型倉柵式貨車乘車人葛XX受傷、高速公路路產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二大隊作出第41169912019000003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葛XX不承擔責任,張留記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葛XX共住院治療44天,支出醫療費37133.15元。原告葛XX申請法院委托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報告:原告葛XX傷殘程度就本次檢驗所見應評定為十級傷殘,支出鑒定費1656.4元。
另查明,被告張X甲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被告張X甲駕駛小型轎車因觀察不力、致使車輛碰撞張留記駕駛的輕型倉柵式貨車,造成兩車車輛受損、輕型倉柵式貨車乘車人葛XX受傷、高速公路路產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葛XX不承擔責任,張留記不承擔責任。故被告張X甲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張X甲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張X甲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承擔。關于原告精神撫慰金的問題,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傷住院,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撫慰金5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葛XX請求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后續治療費、車輛維修費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原告葛XX醫療費37071.15元(以原告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50元/天×44天)、營養費880元(20元/天×44天)、護理費4764.3元(39522元/年÷365天×44天)、誤工費4764.3元(39522元/年÷365天×44天)、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80元(20元/天×44天)、被扶養人生活費39354.65元、鑒定費1656.4元,共計160319.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764.3元+誤工費4764.3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1723.02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葛XX40319.18元【醫療費27071.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營養費8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631.63元+交通費880元+鑒定費1656.4元】,共計160319.1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葛XX12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葛XX40319.18元,共計160319.18元。
二、駁回原告葛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4元,由被告張X甲負擔651元,原告葛XX負擔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忠誠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孫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