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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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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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02民初6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周口市金盾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X,女,漢族,住周口市川匯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49號1號樓23層263號2301-2306房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84617XXXX。
負責人:王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甲訴被告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被告徐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6日7時20分,被告徐XX駕駛車牌號為豫P×××××小型客車,沿桂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周口大道與潁河路交叉口東200米時,與王X甲騎電動車沿桂江路由東向西至該處發生相碰,造成原告王X甲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另查明,被告駕駛的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依法具狀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徐XX辯稱,我在被告二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本次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要求核實肇事車輛和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原件,在不存在免賠的情形下,我公司愿意在原告訴請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商業險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6日7時20分,徐XX駕駛車牌號為豫P×××××號小型客車,沿桂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周口大道與潁河路交叉口東200米處時,與王X甲騎電動自行車沿桂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處發生相碰,造成王X甲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六大隊作出第41160242019000093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甲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甲共住院治療93天,支出醫療費27311.19元。被告徐XX向原告王X甲墊付醫療費3000元。
另查明,被告徐XX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被告徐XX駕駛小型客車與王X甲騎電動自行車發生相碰,造成王X甲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甲無責任。故被告徐XX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徐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徐XX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承擔。關于醫療費是否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的問題,由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在醫療費用清單中存在哪些屬于非醫保用藥和治療項目等,也沒有對非醫保費用的金額進行計算,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非醫保用藥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XX向原告王X甲墊付醫療費3000元,應當予以返還給被告徐XX。
綜上所述,原告王X甲請求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車輛維修費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原告王X甲醫療費27311.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50元(50元/天×93天)、營養費1860元(20元/天×93天)、護理費10069.99元(39522元/年÷365天×93天)、誤工費10069.99元(39522元/年÷365天×93天)、交通費1860元(20元/天×93天)、車輛維修費2150元,共計57971.1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王X甲57971.1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王X甲57971.17元(包含被告徐XX墊付的醫療費3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X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忠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孫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