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崔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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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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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581民初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江蘇省常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鳳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913205058377495238,住所地江蘇省蘇州高新區。
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乙,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崔X甲、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麗丹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被告崔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5647.9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6日09時23分許,被告崔X甲駕駛蘇EXXXXX小型轎車在常熟市沙家浜鎮唐市中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北街11號前處,將中環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推行人力三輪車的原告王XX撞到,事故造成原告王XX受傷,小型轎車損壞。事發后被告崔X甲駕車逃逸,后于事發當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本起事故被告崔X甲負全部責任。蘇E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優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崔X甲承擔賠償責任。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望貴院依法審理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崔X甲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事故后為原告墊付了50000元,要求一起處理。具體由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崔X甲駕車逃逸,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的規定,致使我司對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因此在本案中我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訴訟費不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6日9時23分,崔X甲駕駛蘇EXXXXX小型轎車在常熟市沙家浜鎮唐市中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北街11號前處,將中環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推行人力三輪車的王XX撞倒,事故造成王XX受傷,小型轎車損壞。事發后崔X甲駕車逃逸,后于事發當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崔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常熟市第二人民醫院門診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左脛腓骨下段開放性骨折,右顳頂部頭皮挫裂傷,于同年3月11日行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閉合復位內固定術+左脛腓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至同年3月24日出院。同日至常熟市唐市中心衛生院入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術后、左脛腓骨下段開放性骨折術后,至同年8月4日出院。前后花去醫療費67708.94元。2019年10月18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根據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務所的委托,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營養、護理期及護理人數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王XX因車禍致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遺留右髖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左脛骨下段遺留左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2.被鑒定人王XX的誤工期為七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五個月;營養期為五個月。為此原告花去鑒定費2100元。事故后,被告崔X甲為原告墊付50000元。此后,因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為此原告訴訟來院。
另查明,肇事車輛蘇EXXXXX的登記所有人和駕駛員系被告崔X甲,崔X甲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庭審中,原告將損失確定為醫療費67708.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00元、營養費7500元、護理費18000元、殘疾賠償金25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100元、殘疾輔助器具779元,并明確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崔X甲賠償。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由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告、交強險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記錄、病人費用匯總清單、醫療費發票、臨時醫囑單、殘疾輔助器具發票、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發票、護理費收據、墊付款憑證、收條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定,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調查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不負事故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交強險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在于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的保障,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濟。因此,即使被告崔X甲在事發后逃逸,但受害人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仍應予以支持。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崔X甲賠償。
至于原告王XX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及其所主張的賠償費用,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計算,并結合原被告的意見進行認定。
1、關于醫療費。原告主張67708.94元,經本院核算為67708.94元,本院認定醫療費為67708.94元。
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7300元,結合原告住院天數146天,本院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300元。
3、關于營養費。原告主張7500元,結合鑒定報告營養期為五個月,本院認定營養費為7500元。
4、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18000元(120元/天*150天),結合鑒定報告,本院酌定護理費15000元。
5、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25960元,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年齡及定殘時間,本院認定殘疾賠償金為25960元。
6、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500元,根據原告傷殘等級及事故責任,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500元。
7、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800元,交通費應以正規發票為憑,結合原告傷情及就醫等情況,本院酌定為500元。
8、關于鑒定費。原告主張2100元,為此原告提供了相應的發票,對此本院予以認定。
9、關于殘疾器具費。原告主張779元,為此提供了相應的購買發票,被告崔X甲對此無異議,故對原告主張的殘疾器具費779元,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67708.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00元、營養費7500元、護理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25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100元,殘疾器具費779元,共計132347.94元。以上項目,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有醫療費67708.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00元、營養費7500元,合計82508.94元,其中1萬元在醫療費用限額項下,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72508.94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項下的有護理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25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46960元,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分項賠償原告10000元、46960元,合計5696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為72508.94元、鑒定費2100元及殘疾器具費779元,合計75387.94元,由被告崔X甲予以賠償,扣除訴前墊付的50000元,被告崔X甲還需賠償25387.94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569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法院指定賬戶,開戶名: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常熟方塔支行,賬號:62XXX66);
二、被告崔X甲賠償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殘疾器具費等共計人民幣75387.94元,扣除訴前墊付的50000元,還需賠償25387.9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法院指定賬戶,開戶名: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常熟方塔支行,賬號:62XXX66);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378元,由被告崔X甲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名稱: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XXX76。
審判員 趙麗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時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