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鮮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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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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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763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2020-01-05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浙江元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浙江元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鮮XX,男,漢族,住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10、1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0707737XXXX。
代表人:赫瑞林,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蔣X,浙江臨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鮮XX、杭州天峰起重運輸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以引字號收案并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健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王XX撤回對杭州天峰起重運輸隊的起訴,本院已予以準許。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被告鮮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8年11月15日,王XX駕駛電動自行車途徑杭州市富陽區320國道與九龍大道交叉口路段時與鮮XX駕駛的浙AXXXXX號重型作業車發生碰撞,造成王XX受傷的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鮮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責。王XX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鮮XX賠償王XX各項損失共計131230.80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王XX損失;3、鮮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事故發生時,鮮XX駕駛的浙AXXXXX號重型作業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三、事故發生后,王XX在杭州市富陽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其中住院治療22天。事后,經王XX的委托浙江漢博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并于2019年3月1日出具鑒定意見書一份,評定王XX之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限為100天、護理期限為60天、營養期限為60天。
四、事故發生時,王XX在杭州富陽丁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五、事故發生后,鮮XX已經墊付12404.35元。
本院根據各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有效證據,認定王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
1、醫療費。王XX的本次醫療費合計為12689.35元,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費用。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扣除非醫保費用的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據此認定醫療費為12689.35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王XX住院22天,王XX主張按50元/天計算,合計1100元,本院予以確認。
3、營養費。其中營養期限根據鑒定意見認定60天,王XX要求按照30元/天的標準計算,合計1800元,本院予以確認。
4、護理費。其中護理期限根據鑒定意見認定60天,王XX要求按照182元/天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據此認定護理費為10920元。
5、誤工費。其中誤工期限根據鑒定意見認定100天,事故發生前王XX雖已滿60周歲但其仍在企業上班,故其主張誤工損失具有法律依據,但其要求按照150元/天的標準計算,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酌情按120元/天的標準確認,合計12000元。
6、殘疾賠償金。王XX主張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某保險公司要求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因王XX系失地農民,故本院確認王XX的殘疾賠償金可按城標計算。本院根據王XX的傷殘程度、年齡認定為94475.80元(55574元/年X17年X10%)。
7、精神損害撫慰金,王XX主張5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8、交通費。王XX主張500元,本予以確認。
9、鑒定費。王XX主張2100元,因該鑒定系其訴前單方委托鑒定而產生,屬于訴前取證費用,本院認為由王XX自行承擔更為合理,故對該項費用不予支持。
以上合理損失共計138485.15元,其中屬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范疇的為15589.35元(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屬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疇的為122895.80元(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交通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及合法的財產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上述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案涉交通事故中,鮮XX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鑒于鮮XX駕駛的浙AXXXXX號重型作業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王XX的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院根據王XX的損失與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之間的關系,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X110000元,合計120000元。鮮XX墊付的12404.35元,視為其替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墊付,予以扣除后,某保險公司實際尚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X損失107595.65元。對于上述墊付款12404.35元,鮮XX可向某保險公司另行理賠。
王XX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為18485.15元(138485.15元-120000元)。本院根據侵權責任,確定該部分損失由鮮XX一方承擔。鑒于鮮XX駕駛的浙AXXXXX號重型作業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故本院認定上述款項18485.15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綜上所述,本院對王XX訴訟請求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多訴部分應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X損失107595.6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X損失18485.1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5元,減半收取1462.50元,由王XX負擔52.50元,鮮XX負擔1410元。
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健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代書記員 楊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