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蘇X1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高X,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蘇X,男,漢族,住江蘇省常熟市。
原告訴被告蘇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52717.98元(包括本金51638.38元、利息1035.61元,罰息43.99元)、未付保費4732.26元,違約金4538.57元(違約金以57450.24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8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暫計至2019年10月15日,實際主張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以上合計61988.81元;2、本案的律師費1200元由被告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調整訴訟請求為: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52717.98元(包括本金51638.38元、利息1035.61元,罰息43.99元)、未付保費3410.64元,違約金1336.4元(違約金以52717.98元為基數,以年利率11.7%,自2019年7月29日起暫計至2019年10月15日,實際主張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9日被告蘇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簽署《個人貸款合同》,被告向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借款75000元,借款利率每年6.65%,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同時,被告(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以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為被保險人,與原告簽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每月保費率為1.5421%,即每月1278.99元。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限內投保人未履行在規定期間內的還款或還息義務,且超過賠償等待期80天,視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人對投保人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另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
2018年4月9日,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共計75000元人民幣的貸款。但自2019年5月9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52717.98元,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原告理賠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始終不予償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蘇X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3日,經被告蘇X投保,原告向被告蘇X簽發保單號為PBXXX01832050000000529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約定: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投保人:蘇X;貸款金額為7.5萬元;保險費46043.64元;保險金額:82936.77元;賠償等待期:80天;保費繳納方式: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1.5421%,繳費日期: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金額:1278.99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8年4月9日,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貸款人)與被告蘇X(借款人)簽訂合同編號為370918162000831的《個人貸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人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貸款用途為房屋裝修;貸款金額為人民幣7.5萬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本合同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執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6.6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
2018年4月9日,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向被告蘇X發放上述貸款7.5萬元。被告蘇X按約歸還了截止2019年4月9日的貸款本息及保費,之后的借款本息及保費未能按約支付。2019年7月29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進行理賠,代償被告蘇X結欠的借款本息合計52717.98元。2019年7月29日,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
截至2019年7月28日,被告蘇X共結欠原告某保險公司未付保費3410.64元[1278.99元÷30天X80天(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28日)]。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及條款、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還款計劃表、索賠申請書、還款明細、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對賬單、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本案的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蘇X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蘇X投保后,在保險期間內逾期歸還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的借款,原告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光大銀行高新區支行進行理賠后,有權要求被告蘇X歸還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蘇X支付理賠款52717.98元、未付保費3410.6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后,被告蘇X超過30天仍未歸還理賠款和未付保費,構成違約,應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蘇X支付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違約金1336.4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52717.98元為基數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的標準計算)的訴訟請求,不違反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蘇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等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52717.98元、未付保費3410.64元,支付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期間的違約金1336.4元,并支付以52717.98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計算的違約金。上述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某保險公司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常熟農行方塔支行,賬號:10XXX62。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18元,由被告蘇X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原告某保險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XXX76,帳戶名稱: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