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X與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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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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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38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文X,男,漢族,住安徽省寧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周柏林,寧國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王X,男,漢族,戶籍地陜西省城固縣,現住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0848886XXXX。
負責人:樓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石報春,安徽眾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文X與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柏林,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報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車輛受損各項損失計人民幣53300元的賠償責任;2、由被告承擔原告依法主張權利的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6日13時35分許,被告駕駛浙JXXXXX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石千路由仙霞往石牌方向行駛,途經石千路3KM+60M處,越過道路中心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案外人錢勇駕駛的皖PXXXXX號輕型箱式貨車(屬于原告所有的車輛)發生碰撞,碰撞造成王X、錢勇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原告的皖PXXXXX號車輛完全報廢的損失后果。因原、被告雙方對理賠數額發生爭議,隨后原告就車輛損壞維修價格委托安徽東南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價為41000元。另浙JXXXXX號小型轎車屬于被告王X所有,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通強制險和不計責免賠等其他商業險,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綜上,原告認為:被告王X作為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被告保險公司作為受損車輛的保險人,均負有原告的機動車在事故中所受損壞的損失給予積極賠償的義務,但至今沒有理賠?,F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王X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舉證、質證。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的評估是單方面的我司不認可,并已經提出重新評估應以重新評估為準,租賃車輛損失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我司不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過當庭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7月16日13時35分許,被告駕駛浙JXXXXX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石千路由仙霞往石牌方向行駛,途經石千路3KM+60M處,越過道路中心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案外人錢勇駕駛的皖PXXXXX號輕型箱式貨車(屬于原告所有的車輛)發生碰撞,碰撞造成王X、錢勇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的皖PXXXXX號車輛完全報廢。原告就車輛損壞維修價格委托安徽東南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價為41000元。后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結果為37160元。
被告王X駕駛的浙JXXXXX號小型轎車屬于被告王X所有,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
另查明被告王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錢勇無責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有權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本院依次核定如下:1、車輛報廢損失37160元,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2、評估鑒定費1500元,該項費用屬于為查明保險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3、施救費1100元,原告提供了相應票據,本院予以確認。4、營運損失,原告提供了兩份租車合同,共主張了9700元。原告的輕型廂式貨車受損,其實際的營運損失必然發生,但因原告未提供付款憑證,本院酌定營運損失為5000元,此項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由侵權人被告王X個人承擔。因被告王X駕駛的浙J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37760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文X各項損失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文X各項損失37760元;
三、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文X營運損失5000元;
四、駁回原告文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33元,已減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文X負擔66.5元,被告王X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文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