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漢族,住豐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代表人尤力人,該公司經理。
原告程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碧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后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本院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月6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程XX的委托代理人王劍華,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健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XX訴稱,2019年6月28日,程真平駕駛蘇BXXXXX貨車在無錫市錫山區交匯處的工地里,因道路泥濘左后輪陷入地里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其立即撥打某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某保險公司派員查勘車輛并拍照取證,但未核定事故損失。其多次要求某保險公司定損未果,遂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保險公估機構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價無錫分公司)評估蘇BXXXXX車輛損失。經寧價無錫分公司核定,該車損失為80500元,其為此支付評估費4000元。此外,其因車輛側翻支付吊裝施救費2000元。蘇BXXXXX貨車掛靠在無錫市靈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森公司),其是該車實際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以下簡稱車損險)41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條款等,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其就上述損失的理賠要求,故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車輛損失險賠償款80500元、評估費4000元、車輛吊裝施救費2000元,共計86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條款等,車損險保險金額為410000元。程XX對事故車輛單方委托所做的公估定損金額過高,申請重新鑒定;程XX主張的評估費和車輛施救費是間接損失,不屬于該公司理賠范圍。事故車輛第一受益人系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相關理賠款項應支付給民生公司。該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程真平駕駛蘇B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無錫市錫山區交匯處的工地里面,因道路泥濘左后輪陷入地里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程XX聯系某保險公司,該公司回復稱已派查勘員劉揚查勘。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程XX支付吊裝施救費2000元。同年7月12日,程XX委托寧價無錫分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公估鑒定。2019年7月18日,寧價無錫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發出評估聯系函,告知某保險公司該公司受程XX委托將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3點30分前往無錫市惠山區惠澄大道1001號紅巖服務站對蘇BXXXXX重型自卸貨車開展受損評估工作,希望某保險公司到現場共同參與確認損失程度,某保險公司未到場參與車輛損失評估。寧價無錫分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公估鑒定報告書,確認蘇BXXXXX車輛損失材料費69213元,工時費12400元,殘值1113元,估損總額為80500元。公估鑒定報告書所附鑒定清單載明了更換項目為25項,并將車輛受損照片附于報告書后。程XX支付了公估鑒定費4000元。后程XX委托無錫市亞漢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該車進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費8050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14日,程XX的父親程真平作為承租人與民生公司作為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將擁有所有權的蘇BXXXXX重型自卸貨車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給民生公司,并將車輛抵押給民生公司作為抵押擔保。2019年9月20日,民生公司出具授益權轉讓證明,同意將2019年6月28日發生的單車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理賠款支付給該車實際車主。
再查明,靈森公司是蘇BXXXXX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程XX與靈森公司簽訂了車輛掛靠協議,將該車掛靠在該公司進行經營。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條款等,車損險保險金額為41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審理中,靈森公司出具證明,同意將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直接打入車輛實際所有人程XX本人銀行賬號。
又查明,2019年8月13日,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代詢價單)、修理項目清單。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蘇BXXXXX號車換件件數22件,換件金額19182.6元,輔料金額208.8元,工時費金額12637.07元,定損合計金額32028.47元,殘值作價金額59.5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31968.97元。該確認書未經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簽字或蓋章。程XX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增值稅專用發票、車輛掛靠協議、駕駛證、行駛證、保單、評估聯系函、郵寄憑證、短信截屏、公估鑒定報告書、情況說明、通話記錄、授益權轉讓證明、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證明、戶口簿、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項目清單、保險條款及本案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蘇B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41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條款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程XX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有權提出相應主張。事故發生后,本案保險雙方未就事故車輛損失達成一致意見,程XX單方委托寧價無錫分公司進行損失評估。但程XX在車輛發生事故后即將事故發生事實告知某保險公司,寧價無錫分公司在評估前將評估時間、地點函告某保險公司,并請某保險公司到場參與確認損失程度,某保險公司卻并未派員參加,放棄了自身權利,故寧價無錫分公司就本次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所作鑒定意見應予采納,因此產生的鑒定費用4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書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鑒定評估報告書確定蘇B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損失80500元,程XX對車輛進行修理產生的修理費亦為80500元,兩者相符,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程XX主張對車輛進行施救支付的施救費用2000元,符合保險條款的約定,亦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所辯不承擔訴訟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程XX給付8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程XX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1970元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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