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2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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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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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樓X,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溫嶺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代償款人民幣32387.44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日止為12598.71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費2654元(月保險費995.25元,賠款等待期80天,保險費2654元=995.25元÷30天X800天);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定,2016年4月7日,被告王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并在《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上“投保人”處簽名,聲明保險人已向其提供并詳細介紹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其本人做了明確說明,其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該投保單背面“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條款”第五條約定,在保險期限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在規定期間內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簡稱“賠款等待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息、復利)按約承擔賠償責任,……賠款等待期從貸款合同中約定的應付款日開始,由保險合同雙方商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第十九條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2016年4月11日,原告作為保險人向投保人即被告出具保單號為PBXXX01633100000000230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該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溫嶺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貸款金額為50000元,保險費每月繳納995.25元,合計35829元,繳費日期為銀行每月扣款日,費率1.8%(月),保險金額為55291.18元,賠償等待期80天;并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2016年4月18日,被告與光大銀行簽訂編號為79631616000110的《個人貸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金額為50000元,貸款期限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8日,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執行,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6.65%;逾期還款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本付息方式,分36期償還,以貸款發放日為每期還款日。上述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按約發放借款給被告。后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10月6日,光大銀行向原告提出索賠申請并確認收到原告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人民幣32387.44元。此外,被告尚欠原告80日賠償等待期保險費2654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32387.44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違約金;
二、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2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1元,減半收取495.5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