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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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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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687民初326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海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姜XX,男,漢族,住海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男,漢族,住海陽市,系原告梁XX的小舅子。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陽市。
負責人:孫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山東德?lián)P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論代理人:郭X,山東德?lián)P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中姜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機動車駕駛?cè)松硪馔鈧ΡkU金14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3日6時30許,原告姜XX駕駛魯F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魯FXXX0掛)沿省道21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省道21093KM海陽市朱吳鎮(zhèn)派出所北處與前方順行的張丙賢駕駛的魯06/A0088號大中型拖拉機發(fā)生追尾碰撞,致兩車損壞,原告姜XX及張丙賢受傷。原告姜XX于2018年5月14日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駕駛?cè)艘馔鈧ΡkU,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15日零時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保險金額20000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第一次入院治療,出院后,于2019年9月9日又進行了第二次入院治療。被告僅在原告第一次出院后支付醫(yī)療費用60000元,現(xiàn)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簽訂的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支付剩余的保險金14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具狀起訴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予以支付。
原告對其訴請?zhí)峁┝讼铝凶C據(jù):
一、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抄件)一份,證明原告姜XX在被告公司投保,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保險合同期間內(nèi)。根據(jù)合同約定:意外身故、傷殘給付、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原告認為應按照80%的比例給付,被告還應支付誤工、護理等費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
三、文登整骨醫(yī)院住院病歷、明細及發(fā)票,證明原告的花費,被告給原告評定的意外傷害傷殘鑒定等級偏低,根據(jù)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告對該合同中應按照何等傷殘等級比例賠付保險金及醫(yī)療費用、誤工、護理如何賠付未盡到告知義務。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已按保險合同賠付完畢。
被告辯稱,我公司已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完畢,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應賠付,訴訟費不應由我方承擔。
被告為其抗辯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一、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抄件)一份,證明姜XX在我司承擔駕駛員意外險一份,起保時間為2018年5月15日零時至2019年5月14日24時止。內(nèi)容為:按照<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保險項目:意外身故、傷殘給付、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200000元,每次事故、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保險人給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不超過保險金額的10%。姜XX醫(yī)療費最高賠付20000元。
證據(jù)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一份和和附件《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一份,證明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出險后我司理賠的依據(jù)及適用條款,即姜XX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條款2.1.2殘疾保險責任進行賠付。
證據(jù)三、山東高院民二庭《關(guān)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份,根據(jù)該解答第9條保險合同中按照傷殘等級比例賠付保險金的約定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故被告無需對該條款進行告知義務,被保險人不能再依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進行免責。
證據(jù)四、匯款截圖兩張,證明被告已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將本次事故的理賠款支付給姜XX共計60000元。
證據(jù)五、委托人姜XX的鑒定報告一份,證明原告構(gòu)成九級傷殘,被告認可該鑒定報告,且按照鑒定報告的傷殘登記進行了賠付。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有異議,認為被告只賠付一次醫(yī)療費,還應當賠付之后在文登整骨醫(yī)院住院花費的80%,誤工費和護理費應當賠償沒有賠付,傷殘鑒定等級偏低。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5月14日原告投保了被告的《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載明:鑒于投保人已仔細閱讀了本保險所適用的保險條款,并已知悉了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等),愿意以上述保險條款的約定為基礎向保險投保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并按本保險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同意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為憑。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200000元,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保險人給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不超過保險金額的10%,保險人累計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期間12個月,自2018年5月15日零時起至2019年5月14日二十四時止,保險費600元,交費方式:一次交清,交費日期:2018年5月14日。《機動車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2.1.2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評定標準》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標準為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序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為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對于投保經(jīng)過,原告稱記不清了,被告稱,原告通過手機投保,屬于電子保單,被告對于投保的內(nèi)容及相應的條款,應到盡到的告知義務已在投保過程中告知,如果原告對于相關(guān)內(nèi)容不點確認鍵則該保單無法生成。
2018年11月3日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入住文登整骨醫(yī)院,花醫(yī)療費37671.66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2019年4月10原告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4月15日該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姜XX構(gòu)成九級傷殘。2019年7月19日被告理賠給原告60000元,其中醫(yī)療費按照合同約定不超過保險金額的10%為20000元,傷殘賠償金按照保險合同條款2.1.2規(guī)定200000乘以20%為40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雙方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誠信履行合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理賠數(shù)額,保險單明確載明了保險理賠項目和理賠范圍,賠償項目只有兩項醫(yī)療費和傷殘賠償金,原告主張賠償誤工費和護理費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醫(yī)療費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10%,即20000元,被告已賠付20000元,符合合同約定,傷殘賠償金按照《評定標準》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原告系九級傷殘,給付比例為20%,原告已賠付40000元,亦符合合同約定。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應累計賠付及應賠付誤工費和護理費,均不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抗辯傷殘等級偏低,因傷殘等級鑒定報告是原告委托,提交給被告作為理賠依據(jù),且其并無證據(jù)證明等級偏低,其主張偏低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姜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姜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雪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潘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