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甲訴被告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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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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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15民初74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曹X甲,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乙,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江蘇鋒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834774XXXX,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樓區、32層、33層。
負責人:唐XX,平安保險江蘇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詞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X甲訴被告周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乙、姜X,被告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355100.94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27日,周XX駕駛蘇A×××××號小型客車將其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蘇A×××××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醫療費43277.18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25000元、長期護理費146000元、交通費286元、殘疾賠償金106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物損1120元、鑒定費7471元,現要求各被告賠償。
被告周XX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事實和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其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033.2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事實和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蘇A×××××號小型客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額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曹X甲受傷后,其墊付醫療費100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2018年3月27日14時40分許,周XX駕駛蘇A×××××號小型客車行駛至南京市江寧區路口轉彎時與原告曹X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曹X甲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曹X甲不負事故責任。
曹X甲受傷后入醫院治療(住院合計34天),經診斷為:1.腰椎骨折2.右肩關節脫位3.肱骨骨折4.右下肢皮膚感染5.高血壓病6.糖尿病。其損失醫療費43277.18元(其中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周XX墊付3033.24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20元(30元/天,34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護理費12680元(住院期間的100元/天,34天;出院后80元/天,116天)、交通費286元、物損1120元。
另查明:蘇A×××××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額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2019年4月,原告曹X甲向本院提起訴訟。審理中,根據曹X甲申請,本院委托南京同仁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和護理、營養期限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曹X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右肩部損傷術后遺有右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致殘程度為十級。2.被鑒定人曹X甲因道路交通事故后顱腦腦干軟化灶形成,左側肢體偏癱致殘程度為七級(建議補充做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的鑒定)3.被鑒定人曹X甲護理期以傷后150日為宜,營養期以傷后90日為宜。護理期滿后被鑒定人曹X甲仍存在部分護理依賴,其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曹X甲花去鑒定費3855元。
針對上述鑒定結論,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曹X甲的顱腦腦干軟化灶形成,左側肢體偏癱致殘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根據現有資料,曹X甲因道路交通事故后顱腦腦干軟化灶形成,左側肢體偏癱與2018年3月27日車禍有關的依據不足。某保險公司花去鑒定費3560元。根據上述鑒定結論及法律規定,曹X甲可獲得殘疾賠償金23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被告周XX駕車撞到原告曹X甲,周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對于原告曹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此外,根據第二次鑒定結論,曹X甲左側肢體偏癱致殘與本次交通事故缺乏關聯性,故對該部分損傷對應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長期護理依賴,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曹X甲所主張的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物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中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根據其年齡和殘疾等級,本院確定為23600元,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其傷殘等級確定為5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曹X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89683.18元,扣除其墊付的10000元后,3033.24元返還給被告周XX,余款76649.94元直接支付給曹X甲,均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曹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9,鑒定費11031元,合計11460元,由原告曹X甲負擔31元,由被告周XX負擔114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當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