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王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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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48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李XX,女,漢族,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河南德高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X,男,漢族,住南召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81MAXXXBM76D,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
負責人:李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盛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MAXXXG5955,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39號出版大廈十一樓B1112、1113、B1115-B1120號。
負責人:曹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河南亮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XX訴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建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被告王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2234元,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41500.6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2日18時30分左右,王X駕駛豫R×××××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西峽縣××線五里橋鎮××路段,與相對方向李XX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場進行勘察認定為:王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王X駕駛的豫R×××××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李XX損失如下:1.醫療費30671.6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50元/天×48天);3.營養費1800元(20元/天×90天);4.護理費6720元(112元/天×60天);5.誤工費24864元(112元/天×222天);6.傷殘賠償金70045.08元(31874.19元/年×20年×10%+被扶養人生活費長子20989.15元/年×2年×10%/2+次子20989.15元/年×4年×10%/2);7.精神撫慰金3000元;8.鑒定費2000元,共計141500.69元。
被告王X辯稱,本次交通事故和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在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2日18時30分左右,王X駕駛豫R×××××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西峽縣××線五里橋鎮××路段,與相對方向李XX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碰撞,造成李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場進行勘察認定為:王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李XX受傷后即被送往豫西××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4月1日出院,住院48天,花費醫療費22671.61元。李XX傷情經南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李XX右肩部損傷遺留右肩關節運動功能部分喪失屬十級傷殘;同日作出咨詢意見:李XX后期解除右鎖骨鋼板、螺釘內固定物的醫療費約需8000元,李XX身體損傷的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為宜,李XX支付鑒定費2000元。
另查:豫R×××××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王X,該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其中: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之規定,根據交警部門認定,王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告李XX所訴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原告主張住院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均有證據予以佐證,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結合原告李XX傷情及受傷部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相關規定,本院酌定原告誤工損失日為200日,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撫慰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十級傷殘,根據原告傷殘程度、事故責任,結合本地消費水平,原告李XX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現確認原告李XX合理損失如下:1.醫療費30671.6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50元/天×48天);3.營養費1800元(20元/天×90天);4.護理費6720元(112元/天×60天);5.誤工費22400元(112元/天×200天);6.傷殘賠償金70045.08元(31874.19元/年×20年×10%+被扶養人生活費長子20989.15元/年×2年×10%/2+次子20989.15元/年×4年×10%/2);7.精神撫慰金3000元;8.鑒定費2000元,共計139036.69元。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10000元,其他損失104165.08元,共計114165.08元;醫療費超出交強險部分24871.6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原告李XX114165.08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原告李XX24871.61元。
三、駁回原告李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130元,減半收取1565元,原告李XX承擔65元,被告王X承擔1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訴程序告知書》的要求,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建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袁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