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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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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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681民初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啟東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楊XX,女,漢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唐麗麗,啟東市鼎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X,女,漢族,住本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負責人郭杰,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瀟,公司職員。
原告楊XX與被告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撤回了對被告徐XX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案涉事故概況:2019年3月8日上午7時10分左右,被告徐XX駕駛蘇F×××××號小型轎車沿本市匯龍鎮萬英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萬英南路交叉路口路段超車時,與同向在前行駛的原告楊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楊XX受傷,車輛受損。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徐XX負全部責任,原告楊XX無責任。
二、肇事車輛情況:肇事車蘇F×××××號小型轎車的注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徐XX。事故發生時,該車參加了某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及保額為1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于保險期內。
三、原告治療情況及鑒定情況: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啟東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恥骨骨折,第二腰椎骨折,骶骨骨折。原告在該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3月23日出院,期間花去醫療費合計12310.14元(含事發日門診醫藥費696.7元),另花去擔架費400元。經啟東市鼎盛法律服務所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鑒定意見書一份,主要內容為:1、原告楊XX交通事故致左側恥骨上下支骨折、骶骨骨折、L2椎體輕度壓縮性骨折、雙側多發性肋骨骨折。2、建議原告楊XX誤工期限以180天為宜;護理期限以75日為宜(其中2人護理15日,1人護理60日);營養期限以75日為宜。原告為此花去鑒定費900元。
四、當事人賠償費用主張情況:
1、醫療費12870.14元
2、住院伙補15天*18元=270元
3、營養費75*10=750元
4、交通費800元
5、護理費11267.1元
6、誤工費22534元
7、鑒定費900元
合計49391.44元。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依法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資質,鑒定程序無實質瑕疵,其鑒定意見可作為證據使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證據,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如下:一、醫療費12710.14元(含擔架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營養費750元、護理費11267.1元(90天*125.19元),有證據證實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救護車費無正式票據,且系原告出院使用,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誤工費,原告事發前就業于啟東市車舞空間汽車裝潢部,從事洗車工作,有到庭證人證實,故原告的誤工費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按月工資2500元計算,本院予以采納。結合鑒定意見書,原告的誤工費為15000元(2500元*6月)。三、交通費,本院酌定500元。
以上原告的損失共計40497.2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4049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00元,依法減半收取200元,鑒定費900元,合計1100元,由原告楊XX負擔2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帳號46×××65)。
審判員 王 輝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張德利
書記員 陳怡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