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1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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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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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鶴壁市。
法定代表人:閆XX,公司總經理。
被告:張X甲,男,漢族,住新鄉縣。
原告與被告張X甲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告張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賠償款110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的利息3987.5元及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7日21時45分許,被告張X甲醉酒后駕駛豫G×××××號東風標致牌轎車,沿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KTV門口處時,將醉酒后由南向北步行橫過道路的紀x撞倒,造成紀x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新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紀x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紀xx、張x、苗x、紀某以豫G×××××號東風標致牌轎車在原告處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由訴至貴院,貴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豫0721民初166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向上述四人支付各項費用110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將賠償款110000元轉入張x賬戶。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醉酒是保險公司的法定免賠事由,現原告理賠完畢享有向被告追償的權利,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張X甲辯稱,對事實無異議,對利息的計算有異議,我不應當承擔利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7日21時45分許,張X甲醉酒后駕駛豫G×××××號東風標致牌轎車,沿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KTV門口處時,將醉酒后由南向北步行橫過道路的紀x撞倒,造成紀x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新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紀x承擔次要責任。張X甲駕駛的豫G×××××號東風標致牌轎車在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事故發生后,紀x家屬紀xx、張x、苗x、紀某以豫G×××××號東風標致牌轎車在原告處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原告賠償損失110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豫0721民初166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向上述四人支付各項費用110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將賠償款110000元轉入張x賬戶。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張X甲醉酒后駕駛豫G×××××號東風標致牌轎車將紀x撞倒,造成紀x當場死亡,原告已經將賠償款110000元支付給紀x家屬,故原告取得了向被告追償賠償款110000元的權利,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賠償款110000元,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行使追償權不應超過其先行賠償的數額,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張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110000元。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80元減半收取1290元,由張X甲負擔124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