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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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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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民二終字第1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揭陽市榕城區。
法定代理人:陳X乙,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XX、謝XX,均系廣東圣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男,住廣東省揭東區。
委托代理人:林XX,廣東廣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東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X甲為粵VPK1**號小汽車于2013年7月5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12.7萬元)、不計免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24時止。2014年6月6日01時00分,陳博杰駕駛陳X甲的粵VPK1**號小汽車從揭陽市黃岐山大道往錫場方向行駛,途徑環市北路交警市區二大隊前路段時,因超車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撞向中間綠化帶,造成車輛及綠化帶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14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博杰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損失經評估部門評估鑒定:粵VPK1**號小汽車損失修復費用人民幣(下同)84605元,陳X甲支付了評估費3885元,拖車費940元。事故發生后,陳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陳X甲發出拒賠通知書。
另查明,本案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進行調查,認為粵VPK1**號小汽車車輛修復大約80000元。
陳X甲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賠償金902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陳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公安交警部門經過對事故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后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陳X甲在本次事故的損失,根據某保險公司的調查,認為粵VPK1**號小汽車車輛修復大約80000元、陳X甲支付了評估費3885元,合共8388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陳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償還拖車費940元,因提供的依據無法證明是陳X甲支付,因此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陳博杰擅自逃離現場,導致現場被破壞,事故無法查清,不予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理由依據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償還陳X甲保險金83885元。二、駁回陳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950元,陳X甲承擔10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直接判決駁回陳X甲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陳X甲承擔。事實和理由是: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且對某保險公司嚴重不公。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已提供保險調查報告,證明粵VPK1**號駕駛員陳博杰在事故發生后并沒有及時報警,也沒有報險,而是將肇事車輛遺棄在現場,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私自離開,最終是由他人報警才使事故得到處理,雖然陳博杰聲稱,當時其是到東山醫院就診,但案發當天并沒有陳博杰就診的記錄。另外,據調查,揭陽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也沒有陳博杰報警的記錄,而且處理事故的交警人員也確認該宗事故是由附近群眾報警的,其到達現場時肇事司機并沒有在現場。由此可見,陳博杰所稱的到醫院就診和有及時報警的情況均不屬實,事實上陳博杰在事故發生后并沒有受傷住院,沒有喪失行為能力,還能夠清楚地與其弟弟、老婆、朋友等電話聯絡,表明其不存在客觀原因無法報警的情況。因此,其在事故發生后因主觀原因棄車離開現場,沒有及時報警及報險,甚至當警察來到現場處理事故時其還逃避離開,導致需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完全符合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條件。第二,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需要賠償陳X甲保險金違反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前所述,本案中,駕駛人陳博杰在有條件報警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報警、報險,致使事故原因、性質無法確定。因此,保險公司對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損失及自身損失均有權拒絕賠償。另外,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均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陳博杰的行為已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人不予賠償的情形。第三,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陳X甲保險金缺乏事實依據也違反合同的約定。首先,陳X甲提供的揭陽市創大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程序違法,鑒定結論缺乏客觀、公正性,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該鑒定結論書是其單方委托,并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該評估是在事故發生當天進行,評估機構在當天就出具評估報告,該評估行為完全不符合客觀事實和執業規范,鑒定結論不具公平性及客觀性。其次,陳X甲未提供實際的車輛維修發票,無法證明肇事車輛的實際損失。最后,根據上述保險條款第8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對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享有15%的免賠率,即該免賠率是在按合同計算賠款后再予免賠的,上述免賠率為絕對免賠率,并不包括于不計免賠險之中。某保險公司認為,陳X甲承保的車輛系單方肇事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享有15%的不計免賠率。但一審法院對上述條款卻不予認定,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陳X甲保險金,明顯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
陳X甲當庭口頭答辯稱:第一,某保險公司以陳博杰離開現場、沒有及時報警而有權不予賠償,原審不予采信其主張正確。本次事故碰到綠化帶翻車致陳博杰受傷嚴重,陳博杰離開事故現場是急于到東山醫院就診醫治,從交警案卷存檔有陳博杰2014年6月6日到東山第二人民醫院就診處方一份可得到證實,而不是某保險公司所稱沒有正當理由離開現場。因本宗事故是單方事故,沒有導致其他人員受傷,故陳博杰當時是先到醫院就診,當晚,陳博杰也打電話叫陳X甲報保險公司,陳博杰看完醫生就從醫院回到現場報警,因此,某保險公司辯稱陳博杰沒有及時報警而免予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對其主張不予采納正確。第二,某保險公司稱陳博杰破壞事故現場,事故無法查清,屬于免予賠償的情形,對其主張應予駁回。從事故證據可知,陳博杰離開現場時沒有移動車輛位置,不存在破壞現場的情形,事故是單方車輛碰撞中央綠化帶,交警部門作出由陳博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正確,陳博杰離開現場到醫院就醫并不影響事故責任認定,也不會因此加重事故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辯稱陳博杰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無法查清,屬于免予賠償的情形,不符合事實,應駁回其主張。第三,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車輛損失80000元及評估費3885元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陳X甲的粵VPK1**號小汽車經評估部門依法鑒定車輛損失修復費用84605元,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出具的調查報告認可車該輛損失為80000元,因此,原審結合評估報告書及某保險公司認可車輛損失80000元的事實,依法認定該車輛損失為8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審沒有按評估結論認定車輛損失對陳X甲確有不公,但陳X甲可以接受按某保險公司自認的車輛損失80000元的價格,某保險公司本應知滿足才對,反而對其自認車輛損失80000元不予認可,出爾反爾,違背了法律規定和誠信原則。另者,陳X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對承擔合全部事故責任享有15%的絕對免賠權,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損失80000元及評估費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第四,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免除、減輕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系保險人利用其壟斷行業優勢事先制訂的格式條款,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格式條款的內容,保險人應對投保人作出書面提示或書面的說明,保險條款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格式條款內容已明確向投保人作出書面說明,因此,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免除、減輕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條款對陳X甲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陳博杰事故后到醫院就醫,不屬于逃離現場的情形,原審判決未采納某保險公司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發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陳X甲于2014年6月6日凌晨3點通過電話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認定陳博杰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并沒有認定陳博杰系逃離現場。
二審訴訟中,陳X甲提交了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本宗事故檔案材料中揭陽市東山區第二人民醫院就醫的處方箋,以證實陳博杰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到醫院就醫,不是無故離開現場。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陳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本案二審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事項進行審查。
關于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償還陳X甲保險金83885元是否正確。首先,本次事故是否存在駕駛人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情形。經審查,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有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可予確認。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駕駛人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但從交警部門的檔卷材料及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有關于陳博杰發生事故后逃離事故現場的相關記載,揭陽市東山區第二人民醫院處方箋也印證了陳博杰發生事故后到醫院就醫的事實。本次事故發生在凌晨1點鐘,且為單方造成的事故,駕駛人陳博杰在事故發生后,為了自身生命安全,在先到醫院就醫確定人身安全無恙的情況下于凌晨3點鐘通過投保人陳X甲向保險公司報險,符合常理,該行為并未對本次事故的損失造成影響。上述情形不屬于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人保揭陽保險公司關于陳博杰發生交通事故后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其次,關于粵VPK1**小汽車車輛損失數額的問題。陳X甲主張車輛損失數額為84605元,提供了揭陽市創大價格事務所出具的鑒定結論予以證實。因該車輛賠償金額存在爭議,故尚未進行維修,但其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某保險公司雖不予認可該數額,但其在一審訴訟中提交了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調查報告,該報告中對車輛損失預估為80000元。故原審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采信粵VPK1**小汽車車輛損失數額為8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賠付陳X甲保險金是否應扣除15%的免賠率的問題。不計免賠特約險屬于附加險的一種,該險種通常是指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陳X甲為粵VPK1**小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該險覆蓋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賠付陳X甲保險金應扣除15%免賠率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另外,原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作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予以賠償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陳X甲主張的粵VPK1**小汽車車輛損失及評估費屬于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項目,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陳X甲保險金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東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東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陳X甲保險金83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50元,陳X甲負擔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嘉銀
審 判 員 劉偉凱
代理審判員 鄞瓊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書 記員 楊勉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