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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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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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鎮縣。
負責人許吉元,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學紅,山西瑜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白小鋒,山西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天鎮縣人民法院(2014)天商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馬卉妍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學紅,被上訴人楊XX的委托代理人白小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4月30日,張飛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大貨車在北京市昌平區地界內與韓云波駕駛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及馮丙江駕駛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相撞,事故致涉事三車輛全部受損。事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高速公路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車輛駕駛員張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大貨車經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確定車輛的直接損失為74785元,評估費用為3500元;另外原告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還產生施救費15000元、拖運費18000元及交通費1000元;以上數額累計為112285元。本次事故還給韓云波所有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造成了損失。經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的直接損失為14235元,另外1500元的評估費也由原告支付。韓云波的車輛在修理廠進行了維修,原告向維修廠支付了該車的修理費16000元。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大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主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和機動車損失險198000元、掛車第三者責任險150000元和機動車損失險8100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為原告。綜上,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支付保險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保險金128020元。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本案涉及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以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原告車輛投保的情況沒有異議;原告訴求的評估報告屬于單方委托,答辯人不予認可,應按答辯人的評估損失予以賠償;原告訴求的施救費偏高、拖運費、兩個評估費、交通費、投保外的車輛修理費答辯人公司均不予認可;本案的訴訟費答辯人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大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主車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0元)和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98000元)、掛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50000元)和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8100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2014年4月30日,原告雇傭的司機張飛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大貨車在北京市昌平區地界內與韓云波駕駛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及馮丙江駕駛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相撞,事故致涉事三車輛全部受損。事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高速公路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車輛駕駛員張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大貨車經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確定車輛的直接損失為74785元,評估費用為3500元;韓云波所有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造成的損失經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的直接損失為14235元,評估費1500元原告已支付。事故發生后,原告為韓云波的車輛維修支付修理費16000元。另外原告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花去施救費15000元、拖運費18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所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告按規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當原告所投保險車輛出現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時,被告應依合同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所投保險車輛肇事后,原告向被告及時告知險情,并經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原告在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事故后原告車輛在事故中受到損害,經評估損失為74785元,事故中韓云波所有的車輛損失經評估14235元(實際修理原告支付16000元),因車損評估是專業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足額予以賠償原告,現原告訴求自己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大貨車機動車損失保險111285元(機動車損失74785元、評估費3500元、施救費15000元、拖運費18000元)、韓云波所有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5735元(含韓云波所有機動車損失14235元、鑒定費1500元)均沒有超過保險的責任限額,其中韓云波所有的冀GXXXXX、冀GXXXX掛大貨車的損失依法律規定首先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足額賠償2000元,超出的該項費用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現雙方當事人又均認可被保險人楊XX發生了保險事故,且該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對相關費用予以賠償,故該院對原告的該訴求予以支持;對原告訴求事故中產生的交通費用因原告沒有證據,故該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險限額內支付原告楊XX保險理賠款111285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楊XX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楊XX保險理賠款13725元,兩項共計15735元。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28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810元,原告楊XX承擔5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山西省天鎮縣人民法院(2014)天商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中由上訴人多承擔的27632元費用;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原告的車輛經上訴人定損為47153元,而被上訴人鑒定的車輛損失數額74785元明顯超過上訴人的定損數額。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事故發生時的賠償數額不應超過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且原告鑒定屬于單方委托,并未與上訴人協商,程序上也不合法,上訴人不認可。故上訴人只認可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47153元,對于超出的部分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多承擔的費用共計27632元;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此規定說明只有在保險合同未對訴訟費進行約定時,保險公司才承擔訴訟費。本案中保險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保險人不承擔相關訴訟費用,故因本案發生的訴訟費不屬于上訴人的賠償范圍之內。
被上訴人楊X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單方委托,只是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才可以重新鑒定,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鑒定結論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訴訟費根據法律規定承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除上訴人對車損數額有異議外,雙方對其余事實均沒有異議,對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的車損數額應確認為多少本案訴訟費應否由被上訴人承擔
關于本案的車損費用,被上訴人楊XX主張為74785元,其在一、二審中均提供了由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評價字(2014)第99號評估結論書一份。該評估結論書載明:評估標的福田牌BJXXX3SNFKB-9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晉BXXXXX,大架號:LVXXXPEB0AH031xxx,價格評估標的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74785元。
上訴人中財保大同分公司對該證據質證認為,評估價格過高,應以上訴人定損報告為準,其在二審中提供損失情況確認書一份。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定損合計金額為56593元,殘值9440元。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定損數額不予認可,稱損失情況確認書并未送達被上訴人。
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為查明車輛損失情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評估資質。上訴人雖認為應以其作出的損失情況確認書確定的定損結論47153元(56593元-9440元)為準,但該損失情況確認書系上訴人單方制作,未加蓋上訴人公章,也沒有被上訴人簽章確認,上訴人當庭陳述也不清楚是否送達被上訴人,其對車輛損失情況的證明效力低于第三方評估機構所作的評估結論,故對上訴人作出的損失情況確認書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不能提供足以證實評估結論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論不當的相應證據,對評估結論書本院予以采信。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結論書確定車輛損失數額為74785元正確。上訴人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所規定的適用情形不符,本案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負擔。上訴人關于不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卉妍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魏捍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