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XX與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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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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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終字第370號 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1
上訴人(原審原告):左XX,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王X乙,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北揚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灤南縣。
負責人:王X甲,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李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河北省灤南縣。
負責人:武XX,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XX,人保灤南支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法律顧問。
上訴人左XX因與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左XX系經營飯店的個體工商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灤南縣支公司現更名為甲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灤南縣支公司胡各莊保險服務所(現更名為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原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灤南縣支公司下屬機構,2002年4月該機構的負責人為劉鳳巖,劉鳳巖在擔任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灤南縣支公司胡各莊保險服務所負責人期間,多次從原告經營的飯店用餐,累計欠原告飯費34130元。2002年4月11日劉鳳巖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內容為:“欠人民幣34130元,欠款人劉鳳巖”,并加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縣支公司胡各莊保險服務所印章,但原告左XX未向本院提供詳細的用餐原始憑證。
一審法院認為,劉鳳巖在原告左XX經營的飯店多次用餐,欠其飯費34130元的事實清楚,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劉鳳巖用餐的原始憑證,雖劉鳳巖為原告出具的欠條上面蓋有單位印章,但未向本院提供劉鳳巖用餐行為系職務行為的證據,本院無法認定劉鳳巖在其飯店用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原告應向劉鳳巖主張權利,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飯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左XX要求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縣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縣支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1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判后,左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請求及理由為:1.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提供劉鳳巖詳細的用餐原審憑證而不予認定其在上訴人處用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是錯誤的。劉鳳巖作為被上訴人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的負責人,由其經手在業務招待中拖欠飯費,后由其本人書寫欠條并加蓋公章,該行為應認定系劉鳳巖的職務行為,一審法院認定拖欠屬于劉鳳巖的個人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灤南支公司具有還款責任,其應就本案承擔責任。3.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申請追加劉鳳巖為被告又撤回的情況下,應依職權追加劉鳳巖為第三人,以便查清事實,故一審法院未予追加劉鳳巖為第三人程序違法。4.上訴人主張的利息應予支持。綜上,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要答辯稱:本案與人保財險灤南支公司無關,上訴人不能提交原始票據,單獨一個欠條不具有真實性,且本案超過了訴訟時效。綜上,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主要答辯稱:被上訴人的服務范圍不出胡各莊鎮,很少有待客費用,營業部也不可能發生幾萬元的餐費,故被上訴人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主體資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第六項“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之規定,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作為領取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并對外承擔責任,故其主體適格。
關于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5)民二他字第35號)之規定,在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屬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本案亦屬于該情況,故左XX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因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在上訴人左XX提交的欠條中加蓋了印章,時任負責人劉鳳巖簽字,故劉鳳巖簽字確認并加蓋印章的行為應視為其職務行為。至于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抗辯稱很少有待客費用、不可能發生幾萬元餐費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劉鳳巖出具欠條并加蓋印章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故本案責任應由其承擔。左XX雖主張多次催要,但并未提及證據,故對于其主張的利息,本院判令自其向灤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6月3日起開始計算。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訴人左XX欠款34130元,并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駁回上訴人左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10元,均由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胡各莊鎮營銷服務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賈寶興
代理審判員 苗會新
代理審判員 王國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亞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