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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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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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48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贊皇縣。
負責人: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袁XX,河北千山恒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祁XX。
委托代理人:趙XX,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法院(2014)贊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本案所涉事故車輛冀A×××××號掛牽引車、冀A×××××號掛牽引車、冀A×××××號掛牽引車、冀A×××××號掛牽引車均在被告人保贊皇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四輛車投保商業險的險種均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該四輛掛牽引車的投保人均為原告祁XX且其中冀A×××××號、冀A×××××號、冀A×××××號三輛掛牽引車的被保險人為祁XX;冀A×××××號掛牽引車被保險人為贊皇縣云鎖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該車系原告祁XX掛靠在贊皇縣云鎖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1月30日19時左右,因外來火源引燃牽引貨車冀A×××××車頭右側輪胎下面的枯草和爛木屑,引發火災致使并排停放在空地上的該四輛掛牽引車駕駛室不同程度燒毀。該事故發生在四輛掛牽引車的保險期間內。以上有原被告陳述、保單、機動車登記證書、贊公消火認簡字(2012)第0050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車輛掛靠合同予以證實。庭審中,原告稱,涉案四輛掛牽引車為自己實際所有,四輛掛牽引車發生火災事故造成損失共882500元,并提交贊價認字(2014)第2號價格認證結論書、四輛掛牽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書、贊公消火認簡字(2012)第0050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車輛掛靠合同。被告質證認為,價格認證結論書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中關于折舊金額的計算不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約定折舊金額=投保時新車購置價×被保險人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1.10%,經計算四輛車損失共665521.48元;另,冀A×××××號掛牽引車起火原因經我單位委托鑒定系非其他車輛碰撞所致;掛牽引車輛冀A×××××號、冀A×××××號、冀A×××××號的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中有明確的投保人聲明,原告簽字證實原告對投保的合同條款及保險人的免賠義務明確知曉并自愿遵守合同約定。被告提交冀A×××××號掛牽引車火災事故原因鑒定意見書、掛牽引車輛冀A×××××號、冀A×××××號、冀A×××××號的交強險及商業險投保單復印件。對于被告提交的投保單,原告質證認為均非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且保險單中免責告知內容、形式均不具有明顯性,根據被告《機動車保險承保實務規程》中商業險的告知第5條要求保險人在向投保人提供保單時必須同時提供以投保車輛相對應的保險條款并加蓋騎縫章(業務專用章),因此該保單不能作為被告已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的依據;另,被告對涉案四輛車損失的計算方式系其單方行為,應以原告提交的損失鑒定結論書為準;對于被告單方委托的冀A×××××號掛牽引車火災事故原因鑒定意見書不認可,應以贊公消火認簡字(2012)第0050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的結論為準。
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原告祁XX作為該四輛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及投保人,已履行了保費給付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有請求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權利;被告提交的商業險投保單復印件不能證實其已就商業險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責任免除情形向原告作了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故被告應在原告投保商業險(車輛損失險)范圍內就原告四輛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賠償。關于車輛損失,本院采納原告提交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中對四輛掛牽引車新車購置價(重置價格)及殘值的鑒定結論,并結合被告提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例》中折舊金額計算方式(折舊金額=投保時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1.10%),分別計算原告四輛掛牽引車的損失如下表:車輛損失=重置價格-折舊金額-殘值。
冀A×××××
冀A×××××
冀A×××××
冀A×××××
購置時間
新車購置價
投保時
249120元
253980元
250000元
300000元
已使用月數
32個月
25個月
26個月
10個月
重置價格
275000元
292000元
275000元
330000元
殘值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折舊金額
87690元
69845元
71500元
33000元
車損
167310元
202155元
183500元
277000元
以上原告四輛掛牽引車的車損共計829965元,均未超過各車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應由被告人保贊皇支公司在該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遂判決如下:限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分別在冀A×××××號、冀A×××××號、冀A×××××號、冀A×××××號掛牽引車的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祁XX車輛損失共計829965元;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原因為自燃,車輛損失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賠付范圍;上訴人也未投保自燃險,被上訴人對其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對涉案車輛損失計算方式有誤,損失應為665521.48元;本案車輛為同一人所有,不適用商業三者險。請求法院撤銷原判,依法裁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保險期間內被保事故車輛產生的合理合法的損失,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被上訴人履行賠付義務。
關于本案車輛起火原因,該起火原因是否屬于理賠范圍的問題。上訴人主張本案車輛損失因自燃所致,自燃原因造成的車損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賠付范圍;上訴人未投保自燃險,故上訴人也不應在自燃險范圍內賠付車輛損失。上訴人提交的130413287號司法鑒定書系上訴人單方委托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原審中被上訴人對此已提出異議,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贊皇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本案起火原因為“外來火源引燃牽引貨車(冀A×××××)車頭右側輪胎下面的枯草和爛木屑,引發火災。”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故上訴人主張本案車輛因自燃所致,不應理賠,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理賠的問題。本案車輛雖為同一人所有,但被上訴人給本案車輛分別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并繳納了保費,此保險事故并非人為原因引起的,該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有權請求上訴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且上訴人也無充足證據證實其已就商業三者險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情形向被上訴人作了提示與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效力,故上訴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履行理賠義務。故關于上訴人稱不適用商業三者險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的數額問題。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審采納了贊皇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作出的《贊價認字(2014)第2號價格認證結論書》(以下簡稱贊皇物價局結論書),評估本案車輛損失為882500元。上訴人稱該結論書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且該結論書關于折舊金額的計算不符合本案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根據本案保險合同的計算方法(車輛實際價值-殘值=車損),車損數額應為66521.48元。本院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例》中折舊金額計算方式(折舊金額=投保時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1.10%),結合本案保險條款記載的定損計算方法,本案車損應為:
車損=車輛實際價值-殘值;
車輛實際價值=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新車購置價-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另,上訴人評估車輛殘值為3萬元,并無證據佐證。上訴人對贊皇物價局結論書中有關殘值的認定金額雖有異議,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上訴人關于涉案車輛殘值為3萬元的主張,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基此,本院認定的四輛掛牽引車的損失如下表:
冀A×××××
冀A×××××
冀A×××××
冀A×××××
購置時間
投保時新車購置價
249120元
253980元
250000元
300000元
已使用月數
32個月
25個月
26個月
10個月
殘值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折舊金額
87690元
69845元
71500元
33000元
車損
141430元
164135元
158500元
247000元
車損總額
711065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法院(2014)贊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
二、限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分別在冀A×××××號、冀A×××××號、冀A×××××號、冀A×××××號掛牽引車的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祁XX車輛損失共計71106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確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6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625元,共計25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20200元,被上訴人祁XX承擔50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學彥
審 判 員 陳 路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 張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