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靳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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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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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3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負責人王俊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麗芳,山西烏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靳X,女,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靳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鄭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麗芳、被上訴人靳X的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靳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3年10月24日23時40分,丁紅艷駕駛晉BXXXXX號五菱小型客車,沿柳泉南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和匯新泉灣小區門口處,撞上停在機動車道南邊的王劍宇駕駛的晉BXXXXX號思威小型客車(原告所有)左后尾上,然后側翻,致兩車部分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丁紅艷與王劍宇負同等責任。晉BXXXXX號思威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222800元及該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及保險理賠范圍內,原告就賠償事宜多次與被告協商無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7349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無異議。原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22800元,應先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賠付后再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按照50%的比例賠償。本案沒有定損報告,故對原告主張的車損不認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晉BXXXXX號思威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222800元。2013年10月24日23時40分,丁紅艷駕駛晉BXXXXX的五菱小型客車,沿柳泉南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和匯新泉灣小區門口處,撞上停在機動車道南邊的王劍宇駕駛的晉BXXXXX號思威小型客車(原告所有)左后尾上,然后側翻,致兩車部分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丁紅艷與王劍宇負同等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原告所有的晉BXXXXX號車車輛損失為27349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所有的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該車在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告作為被保險人應予賠付。故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27349元。另被告保險公司要求由對方車輛先行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訴訟費,因保險公司未及時理賠,導致原告提起訴訟,保險公司應予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靳X2734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4元,減半收取,由法院退還原告242元,其余242元由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并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賠償14674.5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其主要上訴理由為:被上訴人車輛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所以對其車輛損失,首先應由事故對方車輛在其投保的交強險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由上訴人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按50%賠付。
靳X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所持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應由對方車輛在其投保的交強險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由上訴人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按50%賠付的主張能否成立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其可根據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向事故相對方追償。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齊立波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鄭 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陳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