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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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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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5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區(qū)。
負責人陳世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東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由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453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作出(2014)同商終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873號民事判決。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鄭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東霞,被上訴人陳XX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2年8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為晉BHxxxx雪佛蘭小轎車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保險費一次交清,保險期間從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2013年3月7日6時許,馬玉寶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Hxxxx雪佛蘭小轎車,沿西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都街十字路口處,南北方向為紅燈時通行,李吉祥駕駛晉BTxxxx號起亞出租車,沿北都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十字路口搶黃燈行駛,兩車相撞,致李吉祥、馬玉寶及兩車乘車人張金梅、李婭、馬琰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玉寶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吉祥負事故次要責任,張金梅、李婭、馬琰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車輛經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修理費需90009元,支出評估費4500元。事發(fā)后原告支出拖車費280元,并向李婭和馬琰支付人身損害賠償2000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理賠車損90009元,車上人員人身損失20000元,評估費4500元,拖車費280元,合計114789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發(fā)過程、責任認定及事故車輛投保的情況均無異議。對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不予認可,要求對事故車輛的受損情況重新鑒定。事故車輛的財產損失和車上人員的人身損失應當由事故相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和醫(yī)療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答辯人按照事故責任予以理賠。對精神撫慰金不予賠付,評估費不屬于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與原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有一個特別約定,一起事故的定損金額高于5000元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支付之前必須征得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本案未經第一受益人同意,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對拖車費無異議。
一審法院判決查明:2013年3月7日6時許,馬玉寶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Hxxxx雪佛蘭小轎車,沿西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都街十字路口處,南北方向為紅燈時通行,遇李吉祥駕駛晉BTxxxx號起亞出租車,沿北都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十字路口搶黃燈行駛,兩車相撞,造成李吉祥、馬玉寶及兩車乘車人張金梅、李婭、馬琰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玉寶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吉祥負事故次要責任,張金梅、李婭、馬琰無責任。事發(fā)后,傷者李婭、馬玉寶、馬琰就診于同煤總醫(yī)院,支出醫(yī)療費1324.43元。晉BHxxxx雪佛蘭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并在保險合同中做出特別約定,約定在事故定損金額高于5000元時,保險人經第一受益人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書面同意后,方可對原告進行支付。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經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晉BHxxxx雪佛蘭小轎車車損為90009元,支出評估費4500元。事發(fā)后原告支出拖車費28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車損和人員受傷并支出相應費用,損失總額在保險限額內,被告作為保險人,應對此次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財產合同約定受益人缺乏法律依據(jù),屬無效條款,故被告以特別約定作為抗辯不能成立。原告關于車損和拖車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該院予以確認。原告自行賠付傷者超出其實際支出醫(yī)療費部分,因無證據(jù)支持,該院不予認定。評估費、訴訟費屬于原告因計算損失額和主張權利的必要合理支出,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敗訴方按照比例承擔。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向原告陳XX賠付車輛損失費用90009元,評估費4500元,拖車費280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324.43元,合計96113.43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96元,由原告負擔422元,由被告負擔2174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由上訴人多承擔的費用共計45272.43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是:1、關于醫(yī)療費,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應由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醫(yī)療限額內予以承擔,原審判決上訴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正確;2、關于車輛損失費,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是單方委托作出,且比上訴人對車輛定損要高出15659元,因此,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另應先扣除第三者車輛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3、關于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上訴人不應承擔。
陳XX服從一審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1、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不是侵權責任糾紛,不存在按責任比例劃分責任問題,也不存在由誰先賠償?shù)膯栴};2、雙方當時協(xié)商由第三方進行評估,但上訴人不履行責任,為此被上訴人委托機構作出鑒定,現(xiàn)上訴人無證據(jù)推翻該鑒定結論,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雙方當事人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除上訴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車輛損失費、評估費、醫(yī)療費有異議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上訴人陳XX投保時間為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1.60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1萬元,乘客1萬元/座(共4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意見及保險單據(jù)予以證實。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事故車輛的車損費用應為多少,是否應由第三者車輛先行賠付2、評估費是否屬于理賠范圍3、醫(yī)療費是否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理賠
關于事故車輛損失費用一節(jié)。被上訴人提供了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公司所作評估結論書證明車損為90009元,并提出事故發(fā)生后,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過,保險公司不作鑒定,被上訴人只能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上訴人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車損系被上訴人單方作出,上訴人進行了定損。經本院核實,上訴人當庭明確表示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定損的事實,也無證據(jù)證明將定損結果通知被上訴人。本院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上訴人未予定損且積極理賠的情形下,被上訴人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車損評估并無不當,上訴人雖對評估結論有異議,認為數(shù)額偏高,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否定或反駁該評估結論的理由和證據(jù),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jù)評估結論確定的車損費用準確。
關于車損費用是否應由第三者車輛先行賠付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現(xiàn)被上訴人并未放棄對第三者車輛請求賠償?shù)臋嗬蕦ι显V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在對被上訴人進行理賠后,可對第三者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被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嗬?br>關于評估費一節(jié)。本案中,被保險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對事故車輛進行車損評估所產生的費用具有必要、合理性,上訴人對該費用應予理賠。
關于醫(yī)療費是否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的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包括乘客及司機),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后理應在被保險人投保范圍內予以理賠。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被上訴人醫(yī)療費并無不當,且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而非侵權糾紛,上訴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的負擔問題。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應由敗訴方負擔。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相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齊立波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鄭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安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