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定遠縣錦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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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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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202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負責人:呂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定遠縣錦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安徽曲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定遠縣錦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程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24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支付錦程公司施救費10000元、誤工費3500元。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根據錦程公司單方提供的施救費發票判令其承擔全部的施救費,依據不足;依據出院記錄,本案駕駛員李仁武傷情僅為軟組織挫傷,一審法院僅憑醫囑判令李仁武誤工期限二個月,期限明顯過長。
錦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某保險公司主張的誤工費3500元及施救費1萬元都屬于某保險公司估計的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錦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其賠償款40748.5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29日,錦程公司為其所有的皖M×××××、皖M×××××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車上司機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為自2017年11月29日12時00分起至2018年11月29日24時00分止,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分別為370000元、50000元。
2018年10月5日,駕駛員李仁武駕駛皖M×××××、皖M×××××車輛沿修平高速公路由東往西行駛至29KM+800M處時,車輛與高速公路右側護欄發生碰撞后側翻,造成李仁武受傷、車輛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二支隊第三大隊認定,李仁武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錦程公司為施救車輛支出施救費25888元。2018年10月6日,李仁武在江西省修水縣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用去醫療費140元。2018年10月7日,李仁武在定遠縣總醫院住院治療,入院、住院診斷均為頭部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2018年10月11日出院,用去醫療費2173.86元,出院醫囑:門診繼續治療,休息2個月,隨訪。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錦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上司機責任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錦程公司按約定支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錦程公司為施救車輛而支出的施救費25888元,某保險公司應予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錦程公司主張的施救費存在對貨物的施救,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該院依法確定李仁武因涉案事故受傷而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2313.86元、營養費120元(30元/天×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30元/天×4天)、護理費531.52元(132.88元/天×4天)、誤工費11475.20元(179.30元/天×64天)、交通費酌定150元,合計14710.58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錦程公司保險金的數額為40598.5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定遠縣錦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40598.58元;二、駁回原告定遠縣錦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19元,減半收取409.50元,由原告定遠縣錦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08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錦程公司施救費、誤工費,若支付,具體金額是多少。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支付錦程公司施救費應為10000元、誤工費為3500元。本院經審查認為,錦程公司在一審舉證了施救費發票,足以證實錦程公司提供支付的施救費是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施救費應為10000元,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誤工費屬于受害人未遭受人身損害而本應獲得卻因侵權人的侵害行為無法得到或者無法完滿得到的利益。錦程公司在一審舉證了安徽省定遠縣總醫院出院記錄、長期醫囑單等證據,李仁武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從事駕駛員職業,故其因交通事故侵害造成無法勞動的損失應該得到合理賠償,原審法院依據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運輸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及住院天數、休息天數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陶繼航
審判員 王 鋮
審判員 鄧見閣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