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王X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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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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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103民初1148號 保證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 2019-07-25
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男,
被告:陳XX,男,
被告:王X,女,
原告與被告陳XX、王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王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99,958.88元及利息6,247.12元,合計106,206元。原告將6,247.12元利息變更為6,156.59元;2.請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8,048.38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陳XX與被告王X是夫妻關系,2015年5月15日,兩被告因農業種植需要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貸款100,000元,貸款期限一年,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7%計算,貸款到期后一次性還本付息。當日,第一被告為此次貸款在原告處投保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為106,206元,被保險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貸款償付期限屆滿后,因二被告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催收,原告遂按合同約定代為償還了貸款本金99,958.88元及利息6,247.12元,合計106,206元。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及利息,被告拒不償還。因被告逾期還款,還應支付逾期利息損失8,048.38元(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461天,106,206元×6%÷365天×461天=8,048.38元)。經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陳XX、王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及答辯狀。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個人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證明被告陳XX向(案外人)中國工商銀行阿克蘇分行貸款10萬元,貸款人為陳XX、王X;2.保險合同抄件、發票各一份,證實為了信用保證,某保險公司為被告陳XX、王X的借款提供擔保;3.中國工商銀行阿克蘇分行發放個人貸款憑證及截屏,證實該行向被告陳XX發放貸款10萬元;4.中國工商銀行阿克蘇分行向原、被告發出的個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及索賠通知書各一份。5.原告向中國工商銀行阿克蘇分行的打款憑證,證明原告代被告陳XX、王X向中國工商銀行阿克蘇分行支付本金及利息106,206元。
對上述原告提供的證據,因被告陳XX、王X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以及到庭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被告陳XX與被告王X系夫妻關系。2015年5月15日,因農業種植需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與被告陳XX、王X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被告陳XX向原告貸款1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借款月利率為5.35‰,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期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被告陳XX、王X在該《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中為共同借款人。合同簽訂后,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依約向被告陳XX、王X發放借款10萬元,還款期到后,被告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與被告陳XX、王X三方簽訂的《城鄉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支付了本金99,958.88元,利息6,247.12元。2016年8月22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向原告出具小額貸款業務權益轉讓書,其將借款人的權益轉讓給原告,并于2017年8月31日,通知了債務人陳XX,被告陳XX簽字確認。被告陳XX、王X至今未歸還貸款。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陳XX、王X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與被告陳XX、王X三方簽訂的《城鄉小額貸款保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依約向被告陳XX、王X提供借款后,被告陳XX、王X即負有依約支付利息、歸還全部本金的義務,被告陳XX、王X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全部借款本息,顯屬違約,應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為被告陳XX、王X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替被告陳XX、王X歸還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貸款,并依法享有轉讓的債權。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99,958.88元,利息6,156.59元,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041.51元(106,115.5元×6%*365天×461天)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X、王X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本金99,958.88元,利息6,156.59元,兩項合計106,115.5元;
二、被告陳XX、王X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利息8,041.51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86元,減半收取1293元,由被告陳XX、王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吳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