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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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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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10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沐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扶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扶溝縣公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1民初36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減少賠償金額3384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次事故是兩車發生刮擦,依據有關法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優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本案應扣除無責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100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無法找到第三方的,約定免賠30%即20700元。根據保險合同,絕對免賠與不計免賠的免賠事項不同,特別約定的絕對免賠不在不計免賠的免賠范圍內,一審法院未扣除2000元的絕對免賠額違反合同約定。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賠償的依據。事故發生后,對方車輛未經交警處理即駛離,王XX作為駕駛員也未提供對方的車牌號,可見,雙方的車損比較小,王XX提供的鑒定報告損失數額明顯與事實不同。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王XX的損失只能得到補償不能牟利。王XX的評估報告從字面上看是估算,而非實際損失。車損評估包括三部分:配件、維修勞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和16%的增值稅,如果僅有評估報告沒有維修發票,被上訴人王XX將獲得至少評估價值16%的不當得利。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王XX辯稱: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應當從對方的車輛扣除100元,因王XX投保的有不計免賠,上訴人要求扣除100元和扣除30%的免賠率,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從來沒有絕對免賠2000元這一項,上訴人出具的保險單雖然顯示的有2000元,但該保險單是上訴人單方出具的,應當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準,保險合同并沒有絕對免賠2000元,因此本案不應當扣除免賠額2000元。本案的鑒定機構是在扶溝縣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協商選定的,鑒定程序合法且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上訴人人民財險周口公司一審也未申請重新鑒定,因此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損失費69000元,鑒定費3600元,共計726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31日2時30分,王XX駕駛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到G25長深高速往江蘇方向2218公里95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嚴重受損。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南省易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涉案車輛修復價格為69000元,王XX支付鑒定費3600元。
2018年4月16日,某保險公司為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保險金額14632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一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否應當從王XX車輛損失費中扣除1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二、是否應當從王XX車輛損失費中扣除2000元絕對免賠額。關于焦點一,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不是侵權責任糾紛。某保險公司辯稱應當從王XX車輛損失費中扣除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額100元的理由,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焦點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王XX協商確定了絕對免賠額2000元,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就涉案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四)項,向王XX盡到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為涉案車輛承保有“不計免賠”險,王XX交納了不計免賠保險費。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726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1、是否應當從交強險中扣除無責賠償限額100元及免賠20700元2、雙方在保險合同當中是否有約定有2000元的絕對免賠額3、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賠償的依據關于焦點1、2,本案案由是保險合同糾紛不是侵權責任糾紛,上訴人主張從車損中扣除100元無責任損失賠償限額于法無據。并且本案中王XX購買了不計免賠險,并繳納了保險費1976.70元,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做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具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明確提示告知義務。況且,按照常理,被上訴人王XX繳納了不計免賠險的保險費,如果保險人不做特別說明的話,投保人王XX有理由認為保險人無任何理由拒絕賠償。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絕對免賠額也無任何依據。關于焦點3,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程序合法,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出證據證明該鑒定報告的不合理,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評估,視為對該評估報告的認可,故上訴人主張評估報告不能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群陽
審 判 員 金 薇
審 判 員 張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明旭
書 記 員 種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