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杜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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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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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74民終109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1-03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杜XX,男,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杜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157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15701號民事判決,改判杜XX賠付平安公司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11,888元。事實和理由: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杜XX的駕駛證已失效。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杜XX駕駛證記滿分后未按時接受教育于2016年4月15日停止使用”,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顯示,杜XX駕駛證記滿分后未按時接受教育于2016年4月15日停止使用。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當然喪失駕駛資格,即便駕駛證在身邊,亦不能駕駛車輛,杜XX即便不知道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也只能說明其對自身事務缺乏關心與謹慎,應承擔不利后果。駕駛人若要恢復行政許可,需參加學習并通過考試合格才能取得該行政許可,杜XX未經學習考試合格,未獲行政許可,其在事發時屬于沒有駕駛資格的狀態。
被上訴人杜XX不同意平安公司的上訴主張,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要求二審法院駁回平安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平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杜XX賠償平安公司損失111,888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5年11月16日,杜XX為其名下滬A4XX**轎車,向平安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2016年5月15日18時許,杜XX駕駛滬A4XX**轎車與案外人瞿汝絪騎行的自行車,在上海市徐匯區天鑰橋南路1199弄濱江小區內發生碰撞,造成瞿汝絪受傷。公安機關對本起事故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證明》,未認定責任。
2017年7月,瞿汝絪向徐匯區法院起訴杜XX、平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號(2017)滬0104民初17628號。2018年1月,徐匯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平安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瞿汝絪損失111,888元;杜XX應賠償瞿汝絪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39,888.20元。之后,平安公司向瞿汝絪支付111,888元。
另查明,杜XX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記分周期為每年的8月25日至次年的8月24日。
又查明,中國平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平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截圖一張。證明杜XX滿分后未按時接受教育駕駛證停止使用的時間是2016年4月15日。
杜XX質證表示:杜XX駕駛證在2016年4月15日沒有被停止使用過。事故發生時,杜XX是有駕駛證的。杜XX用自己注冊過的身份登錄該服務管理平臺,沒有任何2016年4月15日駕駛證停用的信息。杜XX是在2016年11月30日因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達12分,才被采取了扣留駕證的行政強制措施。但之后通過考核,一個月后即取回駕照。
杜XX向本院提交: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查詢信息。有違法處理記錄、強制措施記錄、駕駛證記分詳情等。證明2016年5月15日事故發生前后,杜XX的駕駛證沒有被停止使用過。杜XX是在2016年11月30日因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達12分,才被采取了扣留駕證的行政強制措施。一個月后經考試合格又被返還駕駛證。
平安公司認為是杜XX自己打印,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有: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杜XX是否未取得駕駛資格,平安公司能否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向杜XX行使追償權
關于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杜XX是否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問題。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駕駛證是交通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頒發給符合駕駛條件、具有駕駛資格人的法律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行政許可證件。杜XX駕駛證有效期為201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涉案事故發生時,杜XX駕駛證在有效期內。
至于平安公司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杜XX記分滿12分未按時接受教育駕駛證停止。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是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平安公司的證據無法證明2016年5月15日事故發生時,杜XX的駕駛證處于被公安機關扣留狀態而杜XX仍駕駛機動車輛。在徐匯公安分局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證明》中,也無任何有關杜XX系駕駛證被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內容。此外,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駕駛證被公安機關扣留,并不等同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故對平安公司主張涉案事故發生時,杜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予支持。平安公司不得援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向杜XX行使追償權。故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68.8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事故發生時杜XX是否處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狀態。平安公司主張,杜XX的駕駛證被記滿分后未按時接受教育,駕駛證被公安機關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時間是2016年4月15日,在這一狀態下,杜XX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故涉案事故發生后,平安公司享有追償權。對此本院認為,未取得駕駛資格是指未取得及被吊銷、扣留駕駛證的情形。駕駛證被記滿12分,并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設若有關部門宣布杜XX的駕駛證停止使用,但并未對其駕駛證采取扣押、吊銷等強制措施。平安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杜XX系駕駛證被扣留、吊銷期間仍駕駛機動車而發生事故。故本院對平安公司的相關主張不予支持,平安公司不得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為由向杜XX行使追償權。綜上,上訴人平安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37.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承曄
審判員 張文婷
審判員 王 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楊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