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等與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請與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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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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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終73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省國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X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甲,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
法定代表人:李X甲,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乙,北京杜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北京杜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江蘇省國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立公司)、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中燕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0283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國立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市政中燕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市政中燕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沒有錯誤,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以申請保全數額與應得到保護的數額差距過大為由認定我方申請保全不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一審違背了最高院對多個同類案件統一裁判意見,應該予以撤銷;3.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違背了保險條款的約定及法律規定;4.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行為沒有給市政中燕公司造成實際損失,故市政中燕公司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2.一、二審訴訟費由市政中燕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江蘇國立公司通過訴前保全損害市政中燕公司合法權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2.市政中燕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損失;3.根據保險法第2條規定,只有具備了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才能要求我方給付訴訟保全責任的保險金。
市政中燕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答辯意見為:江蘇國立公司在查封時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查封數額與判決數額差距巨大,江蘇國立公司查封時所依據的證據存在很多疑點,在原建設工程案件中江蘇國立公司又補充提交了很多證據,說明其在查封時并沒有根據自身證據查封與證據相應的數額;某保險公司為江蘇國立公司提供擔保也出具了擔保書,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市政中燕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江蘇國立公司、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損失92372.1元;2、訴訟費由江蘇國立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法院立案受理了江蘇國立公司起訴市政中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7)京0115民初23169號。該案中,江蘇國立公司請求:1、市政中燕公司賠償江蘇國立公司各項損失2593708.05元(包括招投標服務費15629.87元、印花稅10656.73元、圖紙押金1000元、標書編制費20000元、管理人員工資1137727.03元、工程利潤1401194.42元、保全擔保保險費7500元);2、市政中燕公司負擔訴訟費、保全費。
2017年11月16日,江蘇國立公司向法院提交訴訟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凍結市政中燕公司存款250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并提供某保險公司平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單保函作為擔保。
2017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2017)京0115民初2316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市政中燕公司存款250萬元。市政中燕公司被凍結的250萬元存款為法院在執行趙永川與市政中燕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中,通過淘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對被執行人市政中燕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長子營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所得拍賣款中的款項。
2018年4月26日,一審法院作出(2017)京0115民初2316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江蘇國立公司與市政中燕公司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在《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涉案工程所在土地被拍賣,市政中燕公司向江蘇國立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江蘇國立公司接收該通知書并對合同解除不持異議,故雙方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已于2017年7月18日解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涉案工程所在土地被強制執行,導致江蘇國立公司未能如約履行合同,市政中燕公司應賠償江蘇國立公司的相應損失。對損失數額,根據江蘇國立公司提交的證據,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等因素綜合考慮,酌情予以確定。對于江蘇國立公司要求市政中燕公司賠償保全擔保保險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市政中燕公司賠償江蘇國立公司招投標服務費15629.87元、印花稅10656.73元、圖紙押金1000元、標書編制費20000元、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工程利潤300000元,共計447286.6元;駁回江蘇國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江蘇國立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6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終642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中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雙方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后,因作為發包人的市政中燕公司的原因,涉案工程未能進行施工建設并最終導致涉案合同解除。市政中燕公司系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市政中燕公司應賠償江蘇國立公司相應損失,法院予以確認。就損失數額的確定,江蘇國立公司應對此進行充分舉證。一審法院根據江蘇國立公司提交的證據,結合本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的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酌情確定市政中燕公司應當賠償江蘇國立公司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工程利潤300000元,本院不持異議。江蘇國立公司要求市政中燕公司支付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于法無據,對一審法院駁回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判決:駁回江蘇國立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生效后,市政中燕公司向江蘇國立公司支付法院上述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447286.6元、訴訟費4751元及保全費5000元,共計457037.6元。一審法院于2018年8月8日解除凍結市政中燕公司存款250萬元并將該款項匯入市政中燕公司銀行賬號。
訴訟中,市政中燕公司稱:江蘇國立公司明知自己損失沒有250萬元的情況下,超過實際損失進行查封,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屬于保全錯誤,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辦理的保函,在辦理過程中應盡到審慎義務,在辦理保函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損失的計算,從2017年11月17日即裁定查封之日起到2018年8月8日法院退款之日止,按250萬元減去一審、二審法院判決金額447286.6元的余額2052713.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進行計算。江蘇國立公司稱:我方所主張的250多萬元的訴訟請求是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的,法院的生效判決中并沒有認定我公司的證據存在瑕疵,法院是酌情確定了賠償金額。雖然比我公司訴求金額減少,小于保全金額,但我公司在保全時,根本無法預料,因此不能證明我公司申請保全錯誤。某保險公司稱:我方認為江蘇國立公司不存在錯誤保全的情形,不構成保險事故。根據最高院公報案例,并不能以保全金額大于判決金額就認定構成保全錯誤。保全錯誤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有主觀上的過錯,市政中燕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客觀損失。針對我公司的訴求,本案涉及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江蘇國立公司不構成錯誤保全,市政中燕公司也無法證明其損失的存在,因此本案保險事故及承保損失都沒有出現,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市政中燕公司主張損失的計算中,年利率按6%計算我方不認可,因為本身這個款項是在法院拍賣賬戶上,是不應計息的,不存在按某個利率計算利息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應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不僅要對訴訟風險進行判斷,還要權衡可能因申請錯誤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訴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因此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正當的財產保全的前提和基礎。而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確認。故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持,應當作為衡量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的認定條件之一。
本案中,江蘇國立公司答辯主張其雖然申請保全金額大于法院判決支持的金額,但其申請保全時對法院通過實體審理后的酌定金額是無法預見的,不屬于申請保全錯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231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市政中燕公司賠償江蘇國立公司招投標服務費15629.87元、印花稅10656.73元、圖紙押金1000元、標書編制費20000元、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工程利潤300000元,共計447286.6元,其中只有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工程利潤300000元系法院酌情確定,且酌定的基礎系根據江蘇國立公司在該案中提交的證據,結合該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酌情確定的,與江蘇國立公司訴求主張的金額2593708.05元差距巨大。申請保全應根據具體爭議標的數額確定保全數額,很明顯,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的數額與其應得到保護的數額差距巨大。故,江蘇國立公司的答辯主張不能成立,其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及保全過程中未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不當,對于給市政中燕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在江蘇國立公司保全錯誤的情況下,應以其擔保額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市政中燕公司主張的相關損失,根據相關規定,應從2017年11月17日即裁定查封之日起到2018年8月8日法院退款之日止,按250萬元減去法院判決金額447286.6元及訴訟費4751元、保全費5000元的余額2042962.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35%計算,金額為64277.75元。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江蘇省國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64277.75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二、駁回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當庭予以確認。江蘇國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材料清單,證明其對市政中燕公司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市政中燕公司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某保險公司、市政中燕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江蘇國立公司是否應對市政中燕公司提起訴中財產保全的損失進行賠償及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江蘇國立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將市政中燕公司訴至法院,訴訟中江蘇國立公司申請對市政中燕公司進行財產保全,后法院根據江蘇國立公司申請,凍結市政中燕公司250萬元。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市政中燕公司賠償江蘇國立公司447286.6元,江蘇國立公司上訴后,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本案審理中,江蘇國立公司、某保險公司與市政中燕公司就申請保全的250萬元與法院判決賠償的447286.6元之間的巨大數額差距,是否是因江蘇國立公司的錯誤申請造成的進行了辯論。江蘇國立公司主張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系酌定確定,其公司無法預見。但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市政中燕公司賠償江蘇國立公司的款項是根據江蘇國立公司提交的證據及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所確定。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的數額應當基本相當于因市政中燕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市政中燕公司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現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的數額與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數額差距巨大,江蘇國立公司顯然沒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給市政中燕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江蘇國立公司提交證據主張其與市政中燕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正在申請再審中,但該案最終結果不確定。因申請再審不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對于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結果,本院予以確認,基于此本院對江蘇國立公司的該主張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江蘇國立公司賠償市政中燕公司相應款項適當,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江蘇國立公司投保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賠償限額250萬元。而作為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在江蘇國立公司進行保全時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應以其擔保額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應予支持。對于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承擔理賠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江蘇國立公司、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7元,由江蘇省國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已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07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魏曙釗
審 判 員 郭文彤
審 判 員 施 憶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張 鵬
書 記 員 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