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豫08民終39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負責人:王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德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陽市。
法定代表人:田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河南陳彥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陳彥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誠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沁陽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27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宏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82民初2785號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重新鑒定車損并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費、評估費;2、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未同意上訴人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且未出具是否同意鑒定的通知,程序不合法;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評估費缺乏法律依據。
宏誠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借款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評估結論系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的,上訴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該鑒定結論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以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的規定,評估費、訴訟費應由上訴人承擔。
宏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573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為減少損失而支出的施救費7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為確定和查明事故損失程度而支出的鑒定費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和乘客)保險金945.16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責任保險金2500元;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4日01時50分許,趙春利駕駛原告宏誠公司的豫H×××××(豫HXXXV掛)號半掛車(車上乘坐王三收)在新野縣境內的縣城郊鄉李湖北(301KM+150KM)道路處由北向南行駛時,先與同向行駛郭軍駕駛的豫E×××××(豫EXXX6掛)號重型半掛車追尾相撞,后與道路西側樹木發生碰撞,造成王三收受傷、樹木、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趙春利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郭軍和王三收不承擔事故責任。另查明:1、2017年8月23日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H×××××(豫HXXXV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進行了評估,該公司作出焦必價評字[2017]167號評估報告,報告第七項載明:“車牌照為豫H×××××的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通過市場調查,標的的修復還原費用為224890.00元,已經超出事故發生前的實際價值,因此此次評估推定為全損。……車牌號為豫HXXXV掛喬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確定標的維修價值為人民幣41328.00元……”,第八項價格評估結論:“標的在基準時間內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貳拾伍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整(RMB:257328.00元)。”,為此宏誠公司支出評估費用5000元。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宏誠公司還支出施救費7000元;2、原告宏誠公司賠償事故受傷人員趙春利297元、王三收648.16元;3、宏誠公司于2017年7月賠償路產損失2500元;4、2016年12月15日,原告宏誠公司為豫H×××××(豫HXXXV掛)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并不計免賠。本事故發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險期間。此為本案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宏誠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同意承保,雙方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原被告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成立。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成立時生效。原告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被告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保險金。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中,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了車輛損失,車輛具體損失經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鑒定為257328.00元,扣除無責賠付1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保險金25722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書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但該評估結論書一則系經有評估資質主體依據程序而作,二則本院對該評估結論書審查后認為該評估結論書的評估意見無不當,因此對被告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對該抗辯不予采信。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評估費。鑒定評估費是原告確定其損失的必要的費用,該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關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施救費是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車施救費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支付保險金的請求,被告對醫療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辯稱應當由第三方車輛的交強險在無責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其他保險進行賠付。本案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并在事故中負全責,現原告賠償受害人后,向被告主張保險金,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要求的2500元責任保險金的請求,本院經審查,予以支持。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57228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評估費50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施救費7000元。四、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責任保險金945.16元。五、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責任保險金2500元。六、駁回原告沁陽宏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某保險公司在一審訴訟中雖認為評估意見系單方委托,鑒定材料未經質證,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意見存在重新鑒定的情形,一審法院審查認為,該評估結論書系有評估資質的主體依程序而作,評估意見也無不當,對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與法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訴訟費,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 明
審判員 趙 歆
審判員 戶明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