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武陟縣眾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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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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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終402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負責人:賀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陟縣眾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縣。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男,住武陟縣。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武陟縣眾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聯汽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31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上訴人眾聯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賠償24870.5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未依法就本次事故進行責任認定,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未報警,造成事故無法進行責任劃分和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客觀不公正,應當改判上訴人在過錯責任比例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過高,未依法扣除車輛折舊部分,各項費用超出被上訴人實際損失,應當以實際修復費用為準;3、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不能歸結于上訴人,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4、一審法院認定的施救費數額過高,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僅對合理施救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眾聯汽運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關于責任劃分,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向交警報案后,再向上訴人報案,上訴人的代理人到現場拍照之后,告知被上訴人是單方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全賠,且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額不超出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全賠;一審判決的車輛損失費被上訴人認為過低,但這是上訴人申請法院重新鑒定的,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了評估報告,評估中也扣除了折舊費,上訴人仍不認可,是故意拖延賠償時間;關于訴訟費,形成訴訟的原因是上訴人拒賠導致的,且上訴人敗訴。根據法律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
眾聯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眾聯汽運公司車輛損失及施救費57665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18日,原告眾聯汽運公司將其登記所有的豫HXXXP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76800元。2017年8月1日,豫HXXXP掛行駛至河南省××縣境內時,因修路導致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失。事發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進行了查勘,但至訴前并未對于損失車輛進行定損。原告眾聯汽運公司自行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了車輛損失評估,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申請本院重新鑒定,本院委托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HXXXP掛車進行評估,確定損失價值為48965元。另原告眾聯汽運公司為此事故花去施救費用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眾聯汽運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投保,被告出具保險單,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原告投保車輛豫HXXXP掛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經本院委托鑒定確定損失為48965元,該數額并未超出保險限額的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對于原告的損失進行理賠。原告主張的車損數額部分失當,對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5000元,系為了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予以理賠。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武陟縣眾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53965元;二、駁回原告武陟縣眾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240元,減半收取620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系單方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上訴人人壽財保焦作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被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予以賠償,與事故責任劃分無關,上訴人關于應在責任劃分比例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不予支持;本案事故造成被上訴人車輛損失48965元,系原審法院依上訴人申請,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的損失,被上訴人是否按鑒定結論中確定的損壞項目進行維修,是其作為被保險人的選擇,不影響保險人的賠償數額,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車損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訴人雖認為施救費過高,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訴訟費用的負擔系人民法院決定,故上訴人認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人壽財保焦作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 明
審判員 趙 歆
審判員 戶明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