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青島市北分公司、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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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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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魯02民終1725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4-19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青島市北分公司。
主要負責人:牛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女,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名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青島市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一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7)魯0202民初4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一嗨公司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或按意外事件由各方承擔各自車輛損失,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遺漏必要訴訟參與人,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期間,上訴人針對涉案車輛魯BXXXXX已在信達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相應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理應共同參與訴訟。一審庭審中,上訴人請求將信達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共同參與訴訟,原審法院在未向上訴人示明的情況下即予以駁回,違反法定程序。二、原審法院在未查明起火原因的前提下,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對事實認定不清。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南區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青南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5號】載明起火原因不排除外來火源引起火災,并未認定該起火災是直接由上訴人導致,上訴人并非此起火災的實際侵權人。在缺乏直接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原審判決在既沒有查明起火原因又沒有實質性證據證明上訴人系實際侵權人的前提下,判決上訴人承擔此起火災的賠償責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三、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形式前提是,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或者是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起火原因無法明確,即無法證明上訴人是保險事故中合格的第三者。上訴人同為此起意外事件的受害者,原審法院在未查明起火原因的情況下將起火責任歸責于上訴人,無任何法律依據。綜上,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查明事實,依法發回重審或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一嗨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賠款10777元;2.本案訴訟費由一嗨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6年11月6日18時31分許,青島市消防支隊119指揮中心接警稱寧夏路241號頤和苑小區內發生火災,消防特勤一中隊接警后出動兩部消防車將火災撲滅,火災造成魯BXXXXX奧迪車、魯BXXXXX尼桑車全車燒損,魯BXXXXX江淮車、魯BXXXXX福克斯車、魯BXXXXX福克斯車、粵BXXXXX尼桑車局部受損。2016年11月30日,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南區大隊青南公消火認字(2016)第0005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起火時間為2016年11月6日18時30分許,最先起火車輛為魯BXXXXX奧迪車,起火點位于魯BXXXXX奧迪車右后側,起火原因不排除外來火源引起火災。其它車輛為火災蔓延受損。
2.魯BXXXXX福克斯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58010.8元,被保險人為孟慧霖。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2016年11月6日20時53分,該車駕駛人張垚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因火災出險,經某保險公司核損,魯BXXXXX福克斯車車輛損失為10477元,該車實際產生維修費用10477元。因本案保險事故還產生施救費300元。
3.因一嗨公司未向孟慧霖賠付因本案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孟慧霖就車輛維修費用、施救費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賠付孟慧霖車輛維修費用、施救費合計10777元。后孟慧霖將向責任方(本案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
4.魯BXXXXX號車的所有人為一嗨公司。
對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一嗨公司提交魯BXXXXX號車的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單、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網絡查詢工商信息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魯BXXXXX號車的投保情況。經質證,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嗨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系復印件,不予質證,并認為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一嗨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以另行向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理賠,而不是在本案中一并解決。一審法院認為,一嗨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系復印件,且上述證據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與本案保險代位求償無關聯性,故對一嗨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魯BXXXXX福克斯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某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賠付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請求向一嗨公司追償保險賠償金10777元,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一嗨公司主張其所有的車輛有保險,認為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一嗨公司不應向某保險公司賠償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嗨公司可另行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1077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元,由一嗨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一嗨公司提交信達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單抄件,證明:我司被保險車輛魯BXXXXX已在信達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該證據不予質證,上訴人在一審中未提交,不屬于新證據,且本案屬于火災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范疇。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后,魯BXXXXX車輛受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向魯BXXXXX車被保險人支付了10777元保險賠償金。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向魯BXXXXX車所有人即上訴人一嗨公司進行代位追償,依據的應是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訴人一嗨公司在涉案火災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其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南區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不排除外來火源引起火災,故據此不能認定是因上訴人一嗨公司的過錯而導致魯BXXXXX車輛發生火災受損的事實。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的證據證明上訴人一嗨公司存在過錯,因此,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訴人一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7)魯0202民初4775號民事判決;
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9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劉昭陽
審判員 林偉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鐘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