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唐民二終字第119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
負責人:董XX,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XX,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
委托代理人:任XX,河北張連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2013)豐民重初字第8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田XX、被上訴人陳X委托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孫麗娜將其名下的車號為冀B×××××、冀B×××××掛重型掛車賣給原告陳X所有;原告陳X于2012年3月6日對冀B×××××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274265元等其他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2012年12月4日13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李小志駕駛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唐港線與沿海線交叉口北與同向行駛的趙啟春駕駛的冀B×××××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樂亭縣交警隊簡易程序認定,李小志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李小志駕駛證為A2,檢驗有效期為2013年11月,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檢驗有效期為2013年3月。此事故造成原告損失有:車輛損失101420元,第一次公估費5640元,拆解工時費11200元,拖車施救費5000元,原告提供聯號100元客運車票10張。
被告提交二次公估費票據一張,金額為608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拆解費、拖車費應為理賠范圍,兩次公估費原、被告應各負擔一次,原告提供的交通費,因票據為連號票,原告又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與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冀B×××××車商業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101420元、拆解費11200元、拖車費5000元,合計117620元。二、第一次公估費5640元由原告負擔,第二次公估費6085元由被告負擔。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13元,由被告負擔。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拆解費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合理判決。陳X辯稱堅持一審意見,一審認定事實均有證據證實,鑒定機構合法,一審認定正確,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陳X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上訴人所提拆解費用系本案車輛維修定損必須發生的費用,其與公估費、工時費非同一概念,不存在重復計算問題,此費用上訴人應予負擔,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 楊曉娣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