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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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終447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湛河區(qū)(彩虹橋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石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河南豫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24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被上訴人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其公司少承擔事故另兩方車輛交強險應(yīng)承擔的各項費用,不服金額為13808.3元;2、二審訴訟費由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其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未扣除事故另兩方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應(yīng)承擔的部分。根據(jù)一審證據(jù),駕駛員馮勝利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員王錦栓、張連軍負事故次要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應(yīng)由事故的三方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才由其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而一審法院卻忽視了該賠償順序,直接判決其公司按照車上人員險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公司全部損失是正確的。雖然其公司的駕駛員馮勝利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但馮勝利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不需要先向造成其損失的第三人追償,而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法院不予支持。本條規(guī)定明確了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即享有對保險人的請求權(quán),也享有對第三人的請求權(quán)。故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20678.17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20日2時30分,馮勝利駕駛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DH177掛號重型車由西向東行駛至331省道121KM+800M處,與王栓錦臨時停放在路上的豫Q×××××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豫Q×××××號重型自卸貨車與前方張連軍臨時停在路上的豫P×××××號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后豫D×××××-DH177掛號重型半牽掛牽引車又與張連軍臨時停在路上的豫P×××××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馮勝利和其駕駛的車上的乘車人魯俊超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西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馮勝利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錦栓、張連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馮勝利被送往駐馬店仁和創(chuàng)傷顯微外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1月27日出院,診斷為:1、右手開放性外傷;2、右手血管神經(jīng)肌腱損傷;3、頭部開放性外傷;4、右小腿軟組織挫傷。行“右手清創(chuàng)、血管神經(jīng)肌腱探查修復(fù)術(shù)+頭部清創(chuàng)縫合術(shù)”,花費醫(yī)療費18658.03元,交通費200元。
一審另查明:馮勝利系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2016年6月30日經(jīng)協(xié)商,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XX支付馮勝利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35000元。豫D×××××-DH17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耍┘安挥嬅赓r率特約險,責任限額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按約定交付了保險費,其公司的車輛合法駕駛?cè)嗽诒kU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故對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予以合理支持。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8658.03元,有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及費用清單結(jié)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guān)證據(jù)為證,予以支持;2、誤工費947.87元(2016年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49426元/年÷365天×7天合款947.87元),予以支持;3、護理費、營養(yǎng)費,因馮勝利的損傷未定殘,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7天,合計210元,予以支持;5、交通費:依照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結(jié)合就醫(yī)人數(shù)、地點等酌情支持200元。以上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共計20015.9元,該損失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耍┴熑蜗揞~內(nèi),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河南宇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0015.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17元,減半收取15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及開庭審理,已查清了案件的事實,在此基礎(chǔ)上,適用相關(guān)法律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東風
審判員 李屹東
審判員 趙 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