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杞縣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杞民初字第1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杞縣人民法院 2015-04-08
原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杞縣公司。
地址:杞縣
委托代理人王乾民,杞縣148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開封市。
委托代理人張國強,河南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杞縣公司(以下簡稱開封汽運杞縣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封汽運杞縣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乾民、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8月24日原告聘用的司機張金山駕駛豫B×××××大型普通客車行駛到S227省道封丘縣王馬牧村路口處與同方向王桂學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桂學及三輪摩托車乘車人張萬云、劉燕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封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第201409033號事故認定:張金山負全部責任,并給予了補償。原告賠付后按照被告要求備齊材料進行理賠,雙方因賠付數額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險和商業第三責任險?,F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42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與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對我公司沒有的約束力,請求法庭依照法律規定核準相關數額;2、在保險責任屬實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參照保險條款承擔賠償責任;3、根據我公司報案記錄載明,車輛的被保險人為河南省開封市運輸總公司,原告在本案中是否主體適格,請法庭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8時許,張金山持A1A2證駕駛豫B×××××號大型普通客車,沿227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封丘縣王馬牧村路口處,超過同方向王桂學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后靠右停車時致使王桂學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與豫B×××××號大型普通客車追尾相撞,造成王桂學及三輪摩托車乘車人張萬云,劉燕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桂學受傷后于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9月5日在河南省××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3天,診斷為:1、腦震蕩;2、面部皮膚裂傷;3、右肘關節皮膚擦傷;4、右膝關節軟組織損傷,支付醫療費3497.55元。張萬云受傷后于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9月5日在河南省××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3天,診斷為:1、左側頂部皮下血腫;2、左側前額部皮膚擦傷;3、左側膝關節軟組織損傷,支付醫療費2455.35元。劉燕受傷后于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9月17日在河南省××縣中醫院住院治療25天,診斷為:1、腦震蕩;2、左側第四前肋骨骨折;3、枕部皮下血腫,支付醫療費6977.87元。上述三人共支付醫療費12930.77元。此事故經封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409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金山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桂學、張萬云、劉燕無責任。經雙方協商張金山一次性賠償王桂學、張萬云、劉燕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及三輪摩托車等損失共計22000元?,F場施救費及張金山所駕車損由張金山承擔。該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7846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2014年9月3日,經封丘縣價格認證中心封價事車估字(2014)099號封丘縣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鑒定書鑒定該事故中受損的力之星110ZH-10三輪摩托車損失價值1180元,該事故中受損豫B×××××號客車損失價值1080元,原告方支付定損費200元。該事故車輛豫B×××××號客車所有人為原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杞縣公司。司機張金山持有A1A2機動車駕駛證,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類別為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3日。
該事故中受傷的王桂學,男,漢族,××××組,身份證號:;張萬云,女,漢族,××市水箐鎮黃連村××號,身份證號:;劉燕,女,漢族,××××組,身份證號:。
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25402元/年,每天為69.59元。原告的合理損失為:王桂學醫療費3497.55元、營養費130元(1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30元/天×13天)、護理費1034.28元(69.59元/天×13天),張萬云醫療費2455.35元、營養費130元(1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30元/天×13天)、護理費1034.28元(69.59元/天×13天),劉燕醫療費6977.87元、營養費250元(10元/天×2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30元/天×25天)、誤工費1739.75元(69.59元×25天)、護理費1739.75元(69.59元/天×25天),三輪車損失1180元,定損評估費200元,施救費1000元,客車車損1080元。上述三人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4970.77元,三人護理費共計3808.31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住院費用總清單、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鑒定書、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定損費票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封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封丘縣價格認證中心封價事車估字(2014)099號封丘縣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鑒定書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開封汽運杞縣公司財產損失118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客車車損10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開封汽運杞縣公司先行賠付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后,剩余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4970.77元(14970.77元-10000元)、護理費3808.31元、誤工費1739.75元及施救費1000元,共計11518.8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杞縣公司財產損失1180元、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計1118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杞縣公司財產損失108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河南省開封汽車運輸總公司杞縣公司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4970.77元、護理費3808.31元、誤工費1739.75元及施救費1000元,共計11518.83元。
上述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戶名:杞縣人民法院賬號:16×××94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杞縣支行)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7元、定損評估費200元,均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聶文民
審判員 程熙茗
審判員 劉成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黃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