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考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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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終3173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蘭考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蘭考縣。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南元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侯XX,男,漢族,住河南省蘭考縣。
上訴人蘭考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侯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25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通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侯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達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通達公司不承擔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通達公司不是侵權人,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通達公司與實際車主侯XX之間是一種財產管理關系,而不是人的管理關系,通達公司對實際車主或者車輛駕駛人沒有管理義務,一審認定通達公司對車輛管理人疏于管理讓通達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錯誤的;本案是追償權糾紛,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審理并判決通達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沒有法律依據。
某保險公司辯稱:通達公司作為車輛的掛靠單位對車輛負有管理責任,作為專業從事交通運輸的公司對相關交通法規應當是熟知的,其將車輛交與無駕駛資格的侯XX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存在明顯的管理疏忽,對本次交通事故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雖然是保險人追償權糾紛,但基于的基礎法律關系還是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某保險公司在賠償事故受害人后依法取得了向事故責任方進行追償的權利,通達公司作為掛靠公司車輛登記所有人,應當在此賠償范圍內與司機侯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
侯XX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侯XX、通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44899.04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某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之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侯XX、通達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19日10時50分,侯XX無證駕駛自己購買的、掛靠在通達公司名下的豫B×××××、豫BX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騎電動三輪車的潘欽臺側面相撞,致使潘欽臺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潘欽臺向蘭考縣人民法院提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要求人壽財險鄭州市支公司與侯XX、通達公司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一審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蘭民初字第0187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受害人潘欽臺各項損失共計144899.04元。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汴民終字第5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在本院認為部分明確某保險公司在賠付后可向侵權人追償。現某保險公司依生效判決已向蘭考縣人民法院賬戶打款144899.04元,履行了上述判決確定的賠付義務。
上述事實由某保險公司、通達公司、侯XX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2014)蘭民初字第01875號民事判決書、(2015)汴民終字第533號民事判決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后,有權在其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本案中,通達公司系事故車輛豫B×××××、豫BX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侯XX是實際車主和駕駛人,通達公司與侯XX系掛靠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達公司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對自己名下的車輛負有法定的管理義務,其對駕駛人侯XX無證駕駛疏于管理,致使侯XX駕駛車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某保險公司有權向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通達公司和無證駕駛人侯XX行駛追償權,并有權要求通達公司與侯XX連帶清償其代為墊付的理賠款共計144899.04元,故針對某保險公司對通達公司、侯XX的該項訴請,一審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通達公司、侯XX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某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之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請,于法無據,一審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侯XX、蘭考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清償某保險公司代為其墊付的理賠款共計144899.04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99元,由侯XX、蘭考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查明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侯XX所購買的豫B×××××、豫BX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通達公司的名下,侯XX與通達公司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的關系。在侯XX駕駛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下,通達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某保險公司向對事故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通達公司和侯XX行駛追償權,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通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99元,由蘭考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廣林
審 判 員 韓雪玉
代理審判員 郝 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梁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