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與某保險公司、安陽市希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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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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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龍民初字第270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2015-11-24
原告石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靳寶忠,河南大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安陽市龍安區。組織機構代碼:67807887-2。
法定代表人何軍,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紅濤,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馮耀華,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安陽市希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組織機構代碼:76167938-8。
法定代表人張瑞超,職務:總經理。
被告劉進軍,男,漢族。
被告靳園順,男,漢族。
被告孫新玲,女,漢族。
被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孫民清,男,系被告孫某父親。
被告孫民清,男,漢族。
被告閆愛青,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民清,系被告閆愛青丈夫。
原告石XX訴被告、安陽市希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希旺運輸公司)、劉進軍、靳園順、孫新玲、孫某、孫民清、閆愛青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靳寶忠,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馮耀華、被告被告孫民清、被告孫某、閆愛青委托代理人孫民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希旺運輸公司、劉進軍、靳園順、孫新玲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XX訴稱,2014年6月7日,在原告單位臨時幫忙的被告孫某趁星期六單位休息時,偷偷將原告才購進的豫E×××××現代悅動二手轎車開走,借給其好朋友李歡、靳振科,靳振科駕駛該車時與被告劉進軍駕駛的豫E×××××、豫E×××××重型半掛車相撞,致使原告的車輛報廢。經安陽市交警支隊認定:靳振科(已死亡)與劉進軍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劉進軍駕駛的豫E×××××、豫E×××××重型半掛車掛靠在被告希旺運輸公司的名下,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原告是經營二手車的個體戶,本來購進本案車輛經過維修后是想盈利的,誰知車輛剛剛維修好,被告孫某就將車偷偷開走,借給無駕駛證的靳振科駕駛,致使車輛相撞,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和經營損失。要求:1、八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車輛盈利損失3000元,修車費2800元、車損59700元、共計65500元;2、車輛施救費、停車費、鑒定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投保和事故發生屬實的情況下,被告同意先行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的部分同意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50%的責任,但是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保單、機動車行車證、駕駛人員駕駛證以及車輛營運證,否則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劉進軍未到庭,未作答辯。
被告靳園順未到庭,未作答辯。
被告孫新玲未到庭,未作答辯。
被告孫某、孫民清、閆愛青辯稱,原告要求的車輛盈利損失3000元,法院不應支持,因為該車在事故發生時沒有賣出去,并不確定能不能賣出去。原告主張的修車費是在事故發生以前的費用,不應由被告來承擔。因原告在本案中也存在過錯,其應承擔主要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石XX以其個人名義與張茂忠簽訂舊機動車買賣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張茂忠將其所有的豫E×××××號現代轎車一輛賣于石XX,價款57000元。雙方按約履行完畢車、款交付義務,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6月7日,在石XX開辦的安陽市順風有限責任公司打工的被告孫某(系被告孫民清、閆愛青之子)未經石XX同意,拿走放在公司抽屜里的車鑰匙,將訴爭車輛借給其好朋友李歡、靳振科(系被告靳園順、孫新玲之子,1999年3月11日出生)。靳振科駕駛該車沿太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太行路“活水機動車監測站”時,與被告劉進軍駕駛的豫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掛普通半掛車沿太行路由北向南行駛時相撞,造成靳振科死亡、李歡受傷、車損兩輛的交通事故。經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認定,劉進軍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靳振科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掉頭未確保安全,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豫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掛普通半掛車掛靠在被告希旺運輸公司的名下,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金額2000元)和商業三者險(主掛車保險金額共計105000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0日。原告提交修理費票據,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對豫E×××××號車進行了維修,花費2800元。經本院委托鑒定,豫E×××××號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為59700元(已扣減殘值1000元)。原告要求評估車輛貶值數額,因未進行維修,尚無法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評估費20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對希旺運輸公司的起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舊機動車買賣協議、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維修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所有證據經舉證、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涉訴車輛雖然所有權人登記為張茂忠,但本案事故系原告石XX購買該車輛后所發生,石XX、張茂忠均已按照車輛買賣協議履行完畢各自義務,車、款均已交付,且原告是以其個人名義購買的訴爭車輛,故原告對本案車輛損失具有主張的權力。本次事故中,靳振科與劉進軍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劉進軍駕駛的豫E×××××、豫E×××××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原告損失,首先應由人壽財險安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至于人壽財險安陽中心支公司辯稱劉進軍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屬于免賠范圍,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也未舉證證明其對免賠條款盡到明確告知的義務,故其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剩余50%,由石XX、孫某、靳振科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石XX對車輛管理存在疏漏,致孫某可以較為容易地拿到車鑰匙,孫某未經石XX同意將車輛私自借給明知沒有駕駛證的靳振科,靳振科又在無駕駛證的情況下擅自開車上路,三人對造成本次事故均存在過錯,石XX、孫某、靳振科三人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本院酌定其三人在50%的責任內,再按照10%:20%:70%的比例劃分責任。
原告車損經鑒定為59700元,已扣除殘值部分,本院應予保護。原告訴請修車費,因包含在車損中,本院不予保護。原告訴請車輛盈利損失3000元,因并未實際發生,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車損59700元,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出部分577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中承擔50%即28850元。其余50%即28850元,因孫某事故發生時未滿16周歲,其在石XX處打工,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故應由其自行承擔20%,即5770元,其父母被告孫民清、閆愛青對不足部分承擔補償責任;靳振科父母被告靳園順、孫新玲承擔70%,即20195元;原告自擔10%即2885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石XX車輛損失人民幣30850元;
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石XX車輛損失人民幣577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孫民清、閆愛青賠償;
被告靳園順、孫新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石XX車輛損失人民幣20195元;
駁回原告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38元,鑒定費人民幣2000元,共計3438元,由原告石XX負擔人民幣45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擔人民幣1619元;由被告靳園順、孫心玲負擔人民幣1060元;被告孫某、孫民清、閆愛青負擔人民幣3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小新
審 判 員 張小楨
人民陪審員 辛修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書 記員 姬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