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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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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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初字第1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杞縣人民法院 2015-06-10
原告何XX,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卓坦運,河南金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杞縣。
負責人張丙濤,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佳,河南王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何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委托代理人卓坦運、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侯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豫B×××××(豫BXXX8掛)重型平板半掛車實際車主為原告,屬掛靠杞縣汽車運輸公司經營,該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商業險。2014年6月13日,劉繼永駕駛豫B×××××(豫BXXX8掛)重型平板半掛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7時4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1073KM+700M處附近時,沖到高速公路邊護欄外,造成當事人劉繼永、乘車人劉東方受傷,高速公路路產、車輛、車載貨物(鋼管)受損,路外魚塘污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孝感大隊認定,劉繼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東方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5500元、鑒定費2000元、路產損失37750元、魚塘污染損失7000元,并支付劉繼永、劉東方治療的各項費用。原告向被告理賠,被告理賠不到位,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15500元、交通事故技術鑒定費2000元、魚塘損失7000元、魚塘損失鑒定費340元、路產損失37750元、醫療費50000元、車損164674元、車損鑒定費6000元共計283264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施救費真實性無異議,但施救費是車輛施救費與貨物施救費一起的,因原告未在保險公司投保貨物保險,公司不承擔貨物施救費,即使是車輛單獨施救費也過高,最多8000元。車損鑒定意見書不客觀、不真實。對原告其他損失無異議。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及魚塘損失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合理賠償。
經審理查明:豫B×××××(豫BXXX8掛)重型平板半掛車實際車主為原告何XX,掛靠于杞縣汽車運輸公司名下,由原告何XX自主經營。劉繼永系原告的雇傭司機。2014年6月13日,劉繼永駕駛豫B×××××(豫BXXX8掛)重型平板半掛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7時4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1073KM+700M處附近時,沖到高速公路邊護欄外,造成當事人劉繼永、乘車人劉東方受傷,高速公路路產、車輛、車載貨物(鋼管)受損,路外魚塘污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孝感大隊認定,劉繼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東方無責任。原告支付施救費15500元。2014年6月20日孝感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魚塘損失進行鑒定,魚塘損失為69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40元。2014年6月20日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對車輛運行安全技術狀況、受損部位痕跡、事故發生形態及事發前行駛速度進行了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2000元。原告賠償路產損失37750元(有賠償票據、公路賠償通知書、路產賠償清單)。2015年3月15日開封市豫正公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車損作出汴豫正公信評報(2015)第032號車輛價格評估報告,結論為車輛損失金額164674元。原告支付鑒定費6000元。原告為劉東方支付醫療費46977.64元并賠償劉東方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5000元。豫B×××××(豫BXXX8掛)重型平板半掛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24426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5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孝感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汴豫正公信評報(2015)第032號車輛價格評估報告、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收到條、保險單、鑒定費票據、車輛產權確認書、駕駛證、行車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稱施救費是車輛施救費與貨物施救費一起的,原告未在保險公司投保貨物保險,公司不承擔貨物施救費,即使是車輛單獨施救費也過高,最多8000元。因本院在審理梁國重訴何XX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已對貨物施救費1000元作出判決,該費用與貨物施救費不重疊,對被告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稱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及魚塘損失等間接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被告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限額為50000元,原告為劉東方支付的醫療費和其他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限額,原告主張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何XX施救費15500元、鑒定費2000元、魚塘損失6900元、鑒定費340元、路產損失37750元、車輛損失164674元、鑒定費6000元、醫療費用50000元共計28316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4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洪波
審 判 員 程熙茗
人民陪審員 孔繼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