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中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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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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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11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團風縣人民法院 2017-12-12
原告:黃岡市中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077017XXXX。
法定代表人:蔡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商X,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黃石市下陸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597191XXXX。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第三人:劉XX,男,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原告黃岡市中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福汽車銷售公司”)與被告、第三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芬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福汽車銷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第三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福汽車銷售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直接向第三人賠付財產損失和評估費3979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第三人劉XX駕駛鄂J×××××號牌輕型自卸貨車由回龍山向黃州方向行駛,當日16時許該車行至回龍山××路段,由于避讓不當將團風縣回龍山鎮供電公司和團風縣電信通信公司的設備拉壞,造成團風縣回龍山鎮供電公司和團風縣電信通信公司供電、通信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團風縣交通警察大隊三中隊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團風縣電信通信公司財產損失為19750元,團風縣回龍山鎮供電公司財產損失為17840元,評估費為2200元。2017年8月23日,經團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三中隊調解,第三人劉XX向受損方共計賠償37590元。鄂J×××××號牌輕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是原告,原告就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法院提出如前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已經賠付了,對超出已賠付部分我公司未參與,不予認可。
第三人劉XX辯稱,事故發生后與保險公司協商未達成協議,經評估損失為37590元,我已經實際支付給第三方,我支付的賠償款包括鑒定費和訴訟費被告應賠付給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原告中福汽車銷售公司為登記在其名下的鄂J×××××號輕型自卸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各一份,其中交強險約定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限從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2016年12月5日,第三人劉XX駕駛鄂J×××××輕型自卸貨車由回龍山鎮開往黃州方向,16時許該車行至106國道團風縣回龍山××路段,將團風縣回龍山鎮供電公司和團風縣電信通信公司的設備拉壞,造成供電、通信受損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第三人劉XX承擔全部責任。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接受團風縣交通警察大隊三中隊的委托,對該事故造成團風縣回龍山鎮供電公司線路及團風縣電信通信公司通訊線路受損的財產價值進行鑒定評估,認定在評估基準日即2016年12月6日,受損電力線路損失價值為17840元,受損通訊線路損失價值為19750元,并于2017年7月29日出具鄂循價鑒(黃岡)[2017]第41號、42號兩份價格鑒定評估報告。用去鑒定費2200元。2017年8月23日,經團風縣交通警察大隊三中隊主持調解,第三人劉XX賠償團風縣回龍山鎮供電公司17840元,賠償團風縣電信通信公司19750元。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272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受損財產損失,依法應予支持。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財產受損的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故價格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賠償依據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亦未預交鑒定費,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且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系受團風縣交通警察大隊三中隊的委托出具價格鑒定評估報告,原告以其作為賠償證據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故對該鑒定報告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雖提交財產損失確認書以證實該事故造成的損失經該公司定損為27200元,但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定損結果經被保險人以及受損方確認。故認定本案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為37590元。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告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等間接損失,第三人劉XX陳述其為鄂J×××××號輕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且實際駕駛人為其本人,同時第三人劉XX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故認定本案產生的鑒定費及訴訟費應由第三人劉XX承擔。故本案應由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37590元,由于第三人劉XX已實際支付給受損方,被告某保險公司扣除其已支付給原告的保險理賠款27200元,余下賠償款10390元直接支付給第三人劉XX,原告返還第三人劉XX保險賠償款272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第三人劉XX保險賠償金10390元。
二、原告黃岡市中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第三人劉XX保險賠償金27200元
三、鑒定費2200元由第三人劉XX承擔。
四、駁回原告黃岡市中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97.50元由第三人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 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周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