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葉X、阜陽市萬事達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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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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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終字第00175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4
上訴人(一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負責人:呂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負責人:孫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XX,該支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鈕XX,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葉X,住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阜陽市萬事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法定代表人:穆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XX,安徽照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X、阜陽市萬事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事達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0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4月24日,王勝利等18人乘坐王國良所有的掛靠在阜陽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臨泉分公司的皖KXXX86號客車外出務工,行至S102線譚棚鎮176KM+500M處時與皖KXXX78號貨車相碰撞。造成皖KXXX86號客車上的18名乘客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臨公交認字第1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皖KXXX78號貨車駕駛員葉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皖KXXX86號客車駕駛員王學思無責任,王勝利等18名乘客無責。后乘客中的王勝利、仵粉、南功雨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分別起訴,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分別判決由乙保險公司賠償給王勝利各項損失189377.95元,仵粉各項損失168194.43元;南功雨各項損失123545.48元。后乙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于本院,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阜民一終字第00426號、(2013)阜民一終字第00427號,(2013)阜民一終字第00428號三份民事判決書,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6月17日,乙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481117.8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716元。現乙保險公司起訴,請求皖KXXX78號貨車實際車主葉X、掛靠單位萬事達公司及該車投保單位甲保險公司給付其墊付的賠償款481117.86元,案件受理費11716元。
皖KXXX78號貨車實際車主系葉X,該車掛靠于萬事達公司。萬事達公司為皖KXXX78號貨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零時至2013年3月14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雙方約定不計免賠率。
阜陽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臨泉分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甲保險公司、萬事達公司、葉X賠償其車輛損失計133285元,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臨民一初字第00386號民事調解書,由甲保險公司賠償阜陽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臨泉分公司汽車修理費、施救費共計1207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李秀英等17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萬事達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71753.91元;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臨民一初字第033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甲保險公司賠償李秀英100545.26元;賠償王敏24110.02元;賠償賀子英3987.3元;賠償代新英3305.11元;賠償程力2405.28元;賠償陶梅10237.47元;賠償張金友15406.65元;賠償趙素芝3748.8元;賠償王飛5648.52元;賠償袁秀英4587.31元;賠償孫守禮1648.02元;賠償張世堂12680.12元;賠償馬后貞3017.95元;賠償賀新富2879.76元;賠償李云飛5765.02元,合計賠償傷者款199972.59元。后實際履行199972.58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皖KXXX78號貨車駕駛員葉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葉X系該案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應對王勝利、仵粉、南功雨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責方皖KXXX86號客車承保公司乙保險公司在賠償王勝利、仵粉、南功雨的賠償金額內(481117.86元)有權向皖KXXX78號貨車實際車主葉X及該車掛靠單位萬事達公司追償;甲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投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扣除其已支付的賠償款320672.58元(120700+199972.58),甲保險公司還應支付給乙保險公司301327.42元,葉X承擔179790.44元,萬事達公司作為掛靠單位對葉X承擔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乙保險公司請求葉X、萬事達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11716元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乙保險公司追償款301327.42元;二、葉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乙保險公司追償款179790.44元,萬事達公司對葉X承擔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乙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93元,由葉X負擔。
甲保險公司上訴稱:1、乙保險公司無權向甲保險公司追償,甲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乙保險公司在原賠償傷者的訴訟中未積極主張權利,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葉X辯稱:一審判決其承擔賠償數額不合理,因為乙保險公司在原賠償傷者的訴訟中未積極主張權利。
萬事達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乙保險公司在原賠償傷者的訴訟中未積極主張權利。
各方當事人二審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1、乙保險公司對于甲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2、乙保險公司在原賠償傷者的訴訟中是否存在未積極主張權利的情形。
(一)關于乙保險公司對于甲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乙保險公司作為皖KXXX86號客車的承保公司向王勝利、仵粉、南功雨進行賠償是因為第三者葉X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乙保險公司對于實際車主葉X具有追償權,葉X所有的皖KXXX78號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乙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甲保險公司追償。皖KXXX78號貨車掛靠在萬事達公司,萬事達公司應在葉X承擔責任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關于乙保險公司在原賠償傷者的訴訟中是否存在未積極主張權利的情形。甲保險公司上訴稱,乙保險公司在原賠償傷者的訴訟中未積極主張權利,因甲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93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代 巍
審 判 員 許敏靈
代理審判員 陶春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韋春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