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順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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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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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02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婁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康X,江蘇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負責人:張XX,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蘇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滁州市順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衡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因與被上訴人滁州市順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馳汽運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全民二初字第002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X,上訴人郵政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順馳汽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順馳汽運公司系皖M×××××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限額為325000元的不計免賠的營業汽車損失險、限額為325000元的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等保險,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3月14日0時至2015年3月13日24時止。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本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中約定每次賠付實現20%絕對免賠率。
2014年4月1日19時30分,吳成勇駕駛皖M×××××重型自卸貨車,沿33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3公里50米處時,與戴晨晨載涂友星駕駛的皖M×××××摩托車相撞,致戴晨晨、涂友星受傷,兩車損壞。本起交通事故經全椒縣交警大隊認定,吳成勇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順馳汽運公司立即向保險公司報險。2014年5月6日經某保險公司定損,順馳汽運公司車輛損失為268576.58元。為減少損失,順馳汽運公司支付了施救費4000元。該車修復后,順馳汽運公司支付了修理費268576.58元。
原審另查明:2014年4月8日,順馳汽運公司以兩臺重型自卸貨車(每臺車價值32.5萬元)作為抵押擔保為案外人吳陽從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貸款45.4萬元。目前,吳陽按期還貸。
事故發生后,順馳汽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發生爭議,順馳汽運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一、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268576.58元、施救費4000元,共計272576.58元;二、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268576.58元。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簽發給順馳汽運公司的機動車保險單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對本案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保險車輛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時,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責任。本案皖M×××××重型自卸貨車起火燃燒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兩車碰撞后,導致起火,所造成的損失符合營業汽車損失險約定的保險責任“碰撞”的范圍,應按照營業汽車損失險予以賠付。對某保險公司提出應該按照火災、自燃、爆炸損失險予以賠付的辯解,不予采信。本案保險合同關于第一受益人的特別約定,實際上是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作為債權人要求借款人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而提供的另一種形式的擔保,以便在抵押物滅失的情況下通過保險理賠請求權來補償實現抵押權。現在順馳汽運公司的事故車輛已經完全修復,還貸情況良好,況且順馳汽運公司是兩臺重型自卸貨車(價值65萬元)抵押給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對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抵押權沒有損害。保險賠償金的功能是對保險標的的價值修復或重置,如果保險金給了第一受益人,則不利車輛的修復。故對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要求直接賠付其保險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順馳汽運公司車輛損失268576.58元、施救費4000元,計272576.5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滁州市順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營業汽車損失險保險金268576.58元、施救費4000元,計272576.58元;二、駁回第三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389元,減半收取26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中,通過交通事故認定書、照片等證據及基本生活常識已經明確判斷出順馳汽運公司的車輛損失主要系起火燃燒所致,該損失可在火災、爆炸、自燃損失保險項下賠償;但根據條款須扣除20%絕對免賠率。順馳汽運公司主張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理賠,則屬于免責范圍,應駁回順馳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順馳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順馳汽運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某保險公司認可本起事故是由于碰撞發生的,對于碰撞發生的事故應當在營業汽車損失險項下進行賠償;責任免除中的火災,是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的。本起事故的發生是由兩車相撞造成的,無證據證明是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所引起的;在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經對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定損,認可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在庭審中答辯稱:同意順馳汽運公司的答辯理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但應當向郵儲銀滁州市分行進行賠付。
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順馳汽運公司的事故車輛已經完全修復,還貸情況良好,對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抵押權沒有損害,系認定事實錯誤。順馳汽運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第一受益人為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實質是債權讓與,其將自己享有的針對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及保險金的受領權讓與了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順馳汽運公司便無權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當保險事故發生后,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支付保險賠償款,并不以其抵押權是否受到損害或者還貸情況是否良好為前提條件。綜上,請求:一、撤銷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0207號民事判決;二、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直接賠付汽車損失保險金268576.58元;三、二審訴訟費用由順馳汽運公司負擔。
順馳汽運公司答辯稱: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雖然是保險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但順馳汽運公司與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之間簽訂的是抵押貸款合同,順馳汽運公司已經按照抵押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抵押車輛雖然發生事故,但車輛實際價值并未減少,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利益并未受到損害,且提供抵押的兩輛車價值是65萬元,順馳汽運公司下欠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銀行貸款也只有30萬元。綜上,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該賠償款無論金額是多少均應該賠付給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既然順馳汽運公司與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簽訂合同,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順馳汽運公司的抗辯理由屬于無效抗辯。
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二審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皖M×××××號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賠償,應在哪個險項中予以賠償;二、該賠償款應當向順馳汽運公司支付,還是向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支付。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中,順馳汽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同時還投保了火災、爆炸、自燃損失保險。根據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因碰撞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保險事故系因順馳汽運公司的被保險車輛與戴晨晨駕駛的皖M×××××摩托車相撞造成的;雖然起火,但也是由于被保險機動車與摩托車相互撞擊導致,不屬于責任免除中的“火災”,亦不屬于《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中約定的“火災”。經評估,涉案被保險車輛損失為268576.58元。某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存在免責事由,其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只應在火災、爆炸、自燃損失保險項下賠償,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免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保險單中雖然約定本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但只有在被保險車輛毀損滅失或價值明顯減少,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才能主張車輛損失保險賠償款。因涉案被保險車輛已修復,并未滅失,且仍抵押在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的利益有保障。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給順馳汽運公司的保險金,實際上是順馳汽運公司已經支付的修理費用。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不應既對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又取得某保險公司賠償給順馳汽運公司為使抵押物保值而支付的修理費用。故郵儲銀行滁州市分行關于此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9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163元,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負擔532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葛敬榮
審判員 陶繼航
審判員 史克銀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