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以下簡稱綏德亨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綏德縣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綏德燃氣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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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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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8民終4056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住所地:綏德縣。
法定代表人朱建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碩,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綏德縣。
負責人張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辛園,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綏德縣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綏德縣。
法定代表人崔軍喜,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茹,女,漢族,現住綏德縣,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以下簡稱綏德亨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綏德縣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綏德燃氣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法院(2017)陜0826民初9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綏德亨通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法院(2017)陜0826民初993號民事判決書,并改判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綏德燃氣公司的經濟損失68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二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加氣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的道路是錯誤的,本案屬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全部損失應由其公司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口頭答辯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定性是正確的,加氣站不屬道交法規定的道路。理由:1、加氣站不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只是提供服務的場所。2、損害發生的過程中,綏德燃氣公司與綏德亨通公司應當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上訴人綏德燃氣公司答辯稱:1、站在訴求賠償角度,答辯人對已經實現訴求利益的一審判決是不持異議的。2、對于本案事故性質,答辯人認為還是同一審起訴時的理由,本案應屬于交通事故。
綏德縣燃氣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CNG加氣機維修損失68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承擔保險賠付責任。2、本案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17日6時許,被告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的陜KK公交車在原告的CNG加氣站加氣后,車輛啟動將原告的CNG加氣機拉倒損壞,之后原告經加氣機供貨單位委派技術人員檢測后,技術人員認為需返廠維修。2016年1月6日,原告與被告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關于維修問題和供貨方成都華氣厚善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協商,并簽訂了維修合同,對加氣機進行了維修,原告支付維修費68000元。被告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的陜KK公交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附則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除上述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的范疇,發生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場合的機動車損害事件,不屬于本法規定的交通事故,應以普通侵權案件來處理。原告綏德縣燃氣有限公司的加氣機被損壞應以財產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被告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予以賠償,不應按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賠償原告綏德縣燃氣有限公司加氣機維修損失6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綏德縣燃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50元,由被告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屬于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問題。
本案中,被上訴人綏德燃氣公司提供加氣服務的過程中,上訴人綏德亨通公司所有的公交車在加氣槍未拔出的情況下,啟動車輛將被上訴人綏德燃氣公司的CNG加氣機拉倒導致損害發生,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上訴人綏德亨通公司對被上訴人綏德燃氣公司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綏德亨通公司的公交車在本次事故中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故該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理賠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綏德亨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上訴人綏德縣亨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閆 虹
審判員 喬幼濤
審判員 崔文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