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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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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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煙商二終字第50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萊山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X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X。
委托代理人:薛XX、周X,山東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成X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2015)龍商初字第1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被上訴人成X原審中訴稱,被上訴人于2014年3月11日將自有的魯F×××××轎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的2014年4月24日,被上訴人駕駛該車行駛至302省道龍口市蘭高鎮郭家村處,因處理情況不當撞上路邊石,造成車輛損壞。交警大隊認定,被上訴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經評估公司評估被上訴人車損為67452元,被上訴人支付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400元,訴請法院依法判令:上訴人給付保險金73352元。
一審被告辯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原審中辯稱,被上訴人將其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并發生本次事故是事實,但被上訴人單方對外委托作出的車損價值過高,上訴人不認可,評估費不應承擔。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被上訴人作為被保險人將屬其所有的號牌為魯F×××××轎車于2014年3月11日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195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2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1日24時止。2014年4月24日17時15分許,被上訴人駕駛該車由東向西行駛至302省道蘭高鎮郭家村處,因處理情況不當,撞上路邊石頭,造成車輛受損。龍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負事故全責。經被上訴人委托,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認定,魯F×××××轎車損失修復價值為67452元(已扣除殘值100元)。被上訴人支付評估費4000元,并支付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400元。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經龍口市慶達汽車修理廠維修,被上訴人支付維修費67452元。雙方就保險理賠事宜協商未果,被上訴人訴至原審法院。訴訟中,上訴人認為車損過高,申請重新評估,但上訴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車損評估過高,原審法院未予準許。
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以其自有的車輛作為保險標的在上訴人處投保,被上訴人支付了保險費,上訴人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予以確認。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車輛受損,上訴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上訴人將定損告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個人委托評估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并無不當。評估公司車損評估為67452元,被上訴人保險車輛經維修花費維修費67452元,對于該保險事故,車損為67452元,原審法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予以保險理賠,賠償車損67452元、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400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上訴人辯稱評估公司對車損評估價值過高,申請重新鑒定,但未能舉證證明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不予準許。評估費是為了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鑒于本案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上訴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上訴人保險金73352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涉案評估結論認定涉案轎車車損價值過高,且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違反《山東省價格鑒證操作規范》關于價格鑒證應客觀、公平、公證的原則。評估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答辯稱:慶達維修廠系上訴人指定的合作維修單位,現上訴人又以配件價格高為由拒絕賠償,屬于自我矛盾,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審理的焦點問題是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結論書是否應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被上訴人原審時提交了維修費發票,能夠證明被上訴人支付了維修費用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結論書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作出、鑒定程序合法。原審法院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對上述價格評估結論書予以采信程序合法。上訴人雖對該價格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結論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故對該價格評估結論的證明力本院予以認定。評估費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原審法院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威
審判員張秀波
審判員張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孫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