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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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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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33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開發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X,該公司理賠部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楊XX,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月7日,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根據上述保險合同的約定,晉K×××××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1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798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8日0時起至2015年1月7日24時止。2014年4月5日7時許,張XX駕駛晉K×××××號貨車沿314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41公里加200米處時,越過道路中心線與相對方向駛來的楊猛駕駛的冀J×××××號、冀J×××××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楊猛不負此事故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XX受傷后到武安仁慈醫院住院治療6天,支付醫療費2274.33元。張XX與其護理人員白彥梅均為農村居民。張XX系晉K×××××號貨車的所有人,該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經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車損費50680元,張XX支付鑒定費1550元、拖車施救費1700元。楊猛駕駛的冀J×××××號車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經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車損費11080元,支付鑒定費350元。
2014年4月12日,經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張XX與楊猛達成協議如下:1、張XX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車損費等一切損失自負;2、楊猛的車損費等一切損失由張XX一次性賠付12000元,如有不足部分自負。同日,張XX根據上述協議賠償冀J×××××號車輛車損費等損失共計12000元。
現張XX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險河北分公司)支付保險費7萬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安邦財險河北分公司負擔。
原審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雙方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張XX在本次事故中受傷,因其所有的晉K×××××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10000元,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作為張XX的保險人應當按照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履行理賠義務。經確認,張XX因其人身受到損害所致損失包括醫療費2274.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按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每天100元標準計算(50元/天×6天)]、誤工費224.61元[參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13664元計算,(13664元/年÷365天×6天)]、護理費224.61元[參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13664元計算,(13664元/年÷365天×6天)]、交通費500元(交通費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相符合,而張XX所出示的交通費票據中部分票據不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不能證明此費用系其及家人在此事故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但考慮到交通費是就醫治療中必然發生的費用,故對張XX的交通費酌情認定)。張XX上述損失共計3523.55元,故應由某保險公司按照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向張XX支付保險金共計3523.55元。張XX所有的晉K×××××號貨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因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79800元,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作為張XX的保險人應當按照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履行理賠義務。經確認,晉K×××××號貨車的車輛損失費50680元、鑒定費1550元、拖車施救費1700元,故應由某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約定向張XX支付保險金共計53930元。楊猛駕駛的冀J×××××號車輛在本次事故中受損,發生車損費11080元,鑒定費350元,因張XX所有的晉K×××××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不計免賠),應由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財產費用賠償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賠償該車車損費2000元;交強險不足部分,由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按照張XX在本次事故中所負的全部責任予以賠償。上述賠償款已由張XX實際賠付,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張XX支付保險金共計11430元。
綜上,某保險公司根據其與張XX簽訂的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合同和商業險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向張XX支付保險金共計68883.55元。張XX因賠償冀J×××××號車輛損失多給付的570元(12000元-11430元)未經某保險公司同意,故應由張XX自己承擔。張XX在庭審中申請撤銷對安邦財險河北分公司的起訴,經審查后予以準許。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張XX的損失應首先由安邦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義務,張XX既可以向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合同權利,張XX有權選擇行使任一請求權,故某保險公司關于對張XX的損失應首先由安邦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辯解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和機動車商業險保險限額內給付張XX保險金68883.55元;二、駁回張XX對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522元,張XX承擔28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一)一審判決訴訟費、鑒定費承擔有誤。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1550元及鑒定費1900元有誤,在本案中,該支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賠付方,已按規定時間內對本次事故的雙方車輛進行定損,因張XX不合適要求才導致訴訟,因此該支公司作為無過錯方不應承擔訴訟費用,且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此項多判該支公司承擔3422元。(二)一審法院認定張XX人傷損失承擔有誤。在本次事故中,張XX作為晉K×××××號車上人員與冀J×××××/冀J×××××號發生碰撞后受傷,此次事故張XX負全部責任,根據保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頒發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本案中張XX作為晉K×××××車上人員受傷,雖為全責,但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因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先行賠付張XX損失,然后才應由該支公司進行賠付,而一審法院卻以將本案由交強險無責部分承擔的損失判決該支公司承擔,與法相悖,此項多判決該支公司承擔1949.22元。(三)雙方車輛損失認定有誤。本次事故發生后,該支公司核定為21489元,而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車輛鑒定為50680元依據不足。1、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只有認證的資質,沒有車輛損失司法鑒定的資質;2、該鑒定為單方委托,雖然此次鑒定委托單位為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但從其職責上來說,只要求劃分事故責任,故該車鑒定程序不合法;3、該車鑒定結論脫離市場行情,該新車購置價7萬余元,此次定損為50680元,配件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故此項多判該支公司承擔29191元。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令: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上訴金額為34562.22元。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訴訟費用、鑒定費承擔正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故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的承擔正確。本案鑒定費是張XX車輛損失鑒定所產生的必然費用,是其受到損失的一部分,因此,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張XX的身體傷害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本案案由是保險合同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和保險法,故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賠償張XX身體受到傷害的各項損失正確。(三)雙方車損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應予支持。1、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是具備相關資質的鑒定結論,委托程序和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真實;2、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因某保險公司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兩份車損鑒定結論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因此,對該支公司重新鑒定的請求不應支持。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出要求對晉K×××××車損重新鑒定的申請。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多承擔損失1949.22元的問題。雖然該支公司認為應由安邦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先行賠付,但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義務,張XX既可以向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合同權利,張XX有權選擇行使任一請求權,故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雙方車輛損失認定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對本案所依據的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車輛鑒定明細表有異議,但該鑒定明細表系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所委托,系第三方的行為,且在一審開庭中,一審法院已給某保險公司進行重新鑒定的權利,但該公司并未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予以遞交申請并預交鑒定費,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權利,故在二審期間再予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按照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所作出的價格來確認本案爭議車輛損失數額正確。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鑒定費用的問題。因該費用系處理交通事故,最終確定損失數額的必要合理支出,且張XX也已實際支付,故該公司理應支付此費用。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用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故訴訟費用的支付,是由法院根據雙方所承擔的責任來綜合認定的,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判決結果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來劃分訴訟費用的承擔正確,某保險公司應予以支付。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田熠中
代理審判員孫佳
代理審判員趙玉劍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程建光